與友人論易書二
外观
《小過》之五其辭曰:「公,公亦君也。」《歸妹》之五辭曰:「其君帝女之貴,以侄娣視之。」則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後謂之君,此後人之見耳。三代以上分土而治,尊卑之勢無大相遠,天子諸侯並稱曰後。《書》曰:「三後成功。」先儒以為象稱先王者,惟施於天子,稱後者兼諸侯,然則後與君公一例也。今謂凡五必為王者,而《小過》之五為群陰脅制,乃貶其號曰公。然則《益》之三四其辭何以不曰告王而曰告公乎?豈周公係爻之前,先有一五為天子之定例乎?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六十四卦豈得一一齊同。《易》不可為典要,唯變所適。執事徒見夫五之為人君也,而不知《剝》《明夷》《旅》之五不得為人君也;徒見夫《比》《家人》《渙》之五之言王也,而不知《離》之上九,《升》之六四特言王用而非五也;《隨》之上六,《益》之六二兼言王用而非五也。《記》曰:「夫言豈一端而已,夫各有所當也。」必欲執一說以概全經,所謂「固哉,高叟之為詩」,而咸丘蒙疑瞽瞍之非臣者與之同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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