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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程正輔四十七首(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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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程正輔四十七首(之十)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某啟。本州近申乞支阜民監糞土錢用修橋,未蒙指揮。告與漕使一言,此橋不成,公私皆病,敢望留意。近又體問得一事,本州諸軍,多闕管房,多二人共一間,極不聊生。其余即散居市井間,賃屋而已。不惟費耗,軍人因此窘急作過。又本都無緣部轄,靡所不為,公私之害,可勝言哉。某得罪居此,豈敢僭管官事,但此事俗吏所忽,莫教生出一事,即悔無及也。兄弟之情不可隱,故具別紙冒聞,千萬亮其本心恕罪,幸甚。此數十年積弊,難以責俗吏,非老兄才氣,常欲追配古人,即劣弟亦不輕發也。然千萬密之。若少漏泄,即劣弟居此不安矣。告老兄作一手書,說與二漕,但只雲指使藍生經過廉得,或更以一書與詹守,稍假借之,令盡力為妙。自兄過此,詹亦知懼厲精也。

本州管六頭項兵,卻一半無營房。其間有營房者,皆兩人住一間,頗不聊生。其余只在民間賃屋散住,每月出賃房錢百五十至三百。其間賃官屋者,即於月糧錢內刻。(非官中指揮,蓋掠房錢者,自擅如此。)不惟軍人緣此貧乏,又都將上下,無繇部轄,飲博逾違,急即逃走作賊,民不安居。又軍妻緣此犯奸者眾,遠方吏不得人,從來如此,非今官吏之過也。問得,數十年來如此矣。約度大略,少三百來間好屋。若與擘劃磚瓦,官自燒,林木亦可下縣采斫。(只恐難為足用。)又阜民廢監,亦有木植,此外官買足之。度三百間瓦屋,每間可用三貫省錢,不過千緡,此事可了。願兄與漕司商量,先行文字下本州作訪。聞惠州自來軍人闕少營房,多在民間賃居。又廣州、泉州、信州三處,差來客軍,各無營房。本州清化一指揮,雖有營房一二十間,又每年遭水,軍人家累,難為存活,深為不便。令本州知州職官都監子細勘會,逐一指揮去處及少營房數目,子細畫一開具。若干指揮全無營房,見今若干兵士賃屋,各具見今賃屋人數供申及相度。未有營房指揮,合於何處起造營房。及清化指揮,年年遭水,合與不合遷移,如合遷移,即今來已廢阜民監地位可與不可遷就。仍約度合用磚瓦材料人工錢數,先將本州見有磚瓦材料豁除外,仍更具管下縣分,有無可以采斫材木去處,兼見差是何人,如何采斫,及相度添置瓦窯,差兵匠燒變。本州皆荒茅地,雖有主,百姓自來不采茅,官若日差兵士數十人,專留充燒瓦之用,於公私並無妨害。此外只具合支官中見錢的確數目供申,仍於本州應系諸般錢物內劃支撥,系提轉提舉司錢物具若干數目供申。若似此行遣,料得不過支轉運司錢四五百貫,思量此事,若不稍處置,致稍有意外之患,則於監司諸公,豈得為穩便。然此事積弊久矣,非今官吏之過。切告吾兄,勿怪責此中官吏,萬告!萬告!如以卑言為然,及漕司商量得行,即須專差一精幹官吏來此,與權都監王約者(此子甚勤幹。)同幹之。今且體問得逐營事件如後。

一、本州管澄海兩指揮,禁軍皆有營房,不外住。然皆是廢茅屋,常憂火燭,亦當為瓦屋。又本營逐年多有水患,亦當相度,合如何疏理溝瀆或築防,令軍人安居。

一、清化指揮見管二百三十人,只有官屋二十間。見有五十五人兵級,在外賃屋住。及年年遭水,及地僻遠,並無籬墻,不可不遷,若遷於廢阜監,極為穩便。

一、牢城指揮見管二百六十人,只有官屋四十間,二人共一間。外有三十六人兵級,見賃屋住。

一、泉州客軍一百五人,並無營房,只有官屋三間,余並賃屋住。

一、信州客軍九十六人,見管營房七間。

一、廣州客軍九十人,元因岑探反後添差,不曾與置營房。此等客軍,多在知州都監及場務地分窠坐,故只於窠坐處宿食,以此不肯賃屋居住。然體訪得客軍既無營房,才有病患,易得失所,是致死損人眾,不可不為動心。

江海之間,寇攘淵藪。近日鹽賊,幸而皆已獲,不爾豈細故哉。謫居之人,只願安帖。如惠州兵衛單寡,了無城郭,奸盜所窺,又若營房不立,軍政墮壞,安知無大奸生心乎?此孤旅之人,所以輒貢縷言也。與指使藍生語,覺似了了,可令來此與王約者同幹否?不揆僭言,非兄莫能容之。然此本乞一詳覽,便付火,雖二外甥,亦勿令見。若人知其自劣弟出,大不可不可。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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