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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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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89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91年(2002年)1月30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8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1. 中華民國77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00447號令修正發布
  2.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487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81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60130860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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