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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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4日(現行條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07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3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0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25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91)院臺疆字第 0910013199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第三條 (分組辦事)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五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之設置)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職務之職系)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辦事細則)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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