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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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德
作者:梁啟超
1902年3月10日

  我國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為群,國家之所以為國,賴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動物也(此西儒亞里士多德之言)。人而不群,禽獸奚擇。而非徒空言高論曰群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貫注而聯絡之,然后群之實乃舉,若此者謂之公德。

  道德之本體一而已,但其發表于外,則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獨善其身者謂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謂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無私德則不能立,合無量數卑污虛偽殘忍愚懦之人,無以為國也;無公德則不能團,雖有無量數束身自好、廉謹良愿之人,仍無以為國也。吾中國道德之發達,不可謂不早,雖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闕如。試觀《論語》、《孟子》諸書,吾國民之木鐸,而道德所從出者也。

  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如《皋陶謨》之九德,《洪範》之三德,《論語》所謂溫良恭儉讓,所謂克己復禮,所謂忠信篤敬,所謂寡尤寡悔,所謂剛毅木訥,所謂知命知言,《大學》所謂知止慎獨,戒欺求慊,《中庸》所謂好學力行知恥,所謂戒慎恐懼,所謂致曲,《孟子》所謂存心養性,所謂反身強恕,凡此之類,關于私德者發揮几無余蘊,于養成私人(私人者對于公人而言,謂一個人不与他人交涉之時也。)之資格,庶乎備矣。雖然,僅有私人之資格,遂足為完全人格乎?是固不能。今試以中國舊倫理,与泰西新倫理相比較:舊倫理之分類,曰君巨,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婦,曰朋友;新倫理之分類,曰家族倫理,曰社會(即人群)倫理,曰國家倫理。

  舊倫理所重者,則一私人對于一私人之事也;(一私人之獨善其身,固屬于私德之範圍,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義,仍屬于私德之範圍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私法之範圍證明之。)新倫理所重者,則一私人對于一團體之事也。(以新倫理之分類,歸納舊倫理,則關于家族倫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婦也:關于社會倫理者一:朋友也;關于國家倫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倫,決不足以盡社會倫理;君臣一倫,尤不足以盡國家倫理。何也?凡人對于社會之義務,決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絕跡不与人交者,仍于社會上有不可不盡之責任。至國家者,尤非君臣所能專有,若僅言君臣之義,則使以禮,事以忠,全屬兩個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于大體無關也。將所謂逸民不事王侯者,豈不在此倫範圍之外乎?夫人必備此三倫理之義務,然后人格乃成。若中國之五論,則惟于家族倫理稍為完整,至社會、國家倫理,不備滋多。此缺憾之必當補者也,皆由重私德輕公德所生之結果也。)夫一私人之所以自處,与一私人之對于他私人,其間必貴有道德者存,此奚待言!雖然,此道德之一部分,而非其全體也。全體者,合公私而兼善之者也。

  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然提倡之者既有所偏,其末流或遂至相妨。若微生畝譏孔子以為佞,公孫丑疑孟子以好辨,此外道淺學之徒,其不知公德,不待言矣;而大聖達哲,亦往往不免。吾今固不欲摭拾古人片言只語有為而發者,擿之以相詬病。要之,吾中國數千年來,束身寡過主義,實為德育之中心點。範圍既日縮日小,其間有言論行事出此範圍外,欲為本群本國之公利公益有所盡力者,彼曲士賤儒,動輒援“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等偏義,以非笑之、擠排之。謬種流傳,習非勝是,而國民益不復知公德為何物!今夫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權利,即有當盡于其本群之義務;苟不爾者,則直為群之蠹而已。彼持束身寡過主義者,以為吾雖無益于群,亦無害于群,庸詎知無益之即為害乎!何則?群有以益我,而我無以益群,是我逋群之負而不償也。夫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而逋其所應償之負,于私德必為罪矣,謂其害之將及于他人也。而逋群負者,乃反得冒善人之名,何也?使一群之人,皆相率而逋焉,彼一群之血本,能有几何?

  而此無窮之債客,日夜蠹蝕之而瓜分之,有消耗,無增補,何可長也!然則其群必為逋負者所拽倒,与私人之受累者同一結果,此理勢之所必然矣。今吾中國所以日即衰落者,豈有他哉,束身寡過之善士太多,享權利而不盡義務,人人視其所負于群教員如無有焉,人雖多,曾不能為群之利,而反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

  父母之于子也,生之育之,保之教之,故為子者有報父母恩之義務。人人盡此義務,則子愈多者,父母愈順,家族愈昌;反是則為家之索矣。故子而逋父母之負者,謂之不孝,此私德上第一大義,盡人能知者也。群之于人也,國家之于國民也,其恩与父母同。蓋無群無國,則吾性命財產無所托,智慧能力無所附,而此身將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故報群報國之義務,有血氣者所同具也。苟放棄此責任者,無論其私德上為善人、為惡人,而皆為群与國之蝥賊。譬諸家有十子,或披剃出家,或博弈飲酒,雖一則求道,一則無賴,其善惡之性質迥殊,要之不顧父母之養,為名教罪人則一也。明乎此義,則凡獨善其身以自足者,實与不孝同科。案公德以審判之,雖謂其對于本群而犯大逆不道之罪,亦不為過。

  某說部寓言,有官吏死而冥王案治其罪者,其魂曰:“吾無罪,吾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于庭,并水不飲,不更勝君乎!于廉之外一無所聞,是即君之罪也。”遂炮烙之。

  欲以束身寡過為獨一無二之善德者,不自知其已陷于此律而不容赦也。近世官箴,最膾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夫清、慎、勤,豈非私德之高尚者耶?雖然,彼官吏者受一群之委托而治事者也,既有本身對于群之義務,復有對于委托者之義務,曾是清、慎、勤三字,遂足以塞此兩重責任乎?此皆由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故政治之不進,國華之日替,皆此之由。彼官吏之立于公人地位者且然,而民間一私人更無論也。我國民中無一人視國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義未有發明故也。

  且論者亦知道德所由起乎?道德之立,所以利群也。故因其群文野之差等,而其所适宜之道德,亦往往不同,而要之,以能固其群、善其群、進其群者為歸。夫英國憲法,以侵犯君主者為大逆不道(各君主國皆然):法國憲法,以謀立君主者為大逆不道;美國憲法,乃至以妄立貴爵名號者為大逆不道(凡違憲者皆大逆不道也)。其道德之外形相反如此,至其精神則一也。一者何?曰:為一群之公益而已。乃至古代野蠻之人,或以婦女公有為道德,(一群中之婦女為一群中之男子所公有物,無婚姻之制也。古代期巴達尚不脫此風)。或以奴隸非人為道德,(視奴隸不以人類,古賢柏拉圖、阿里士多德皆不以為非;南北美戰爭以前,歐美人不以此事為惡德也。)而今世哲學家,猶不能謂其非道德。蓋以彼當時之情狀所以利群者,惟此為宜也。,然則道德之精神,未有不自一群之利益而生者,苟反于此精神,雖至善者,時或變為至惡矣。

  (如自由之制,在今日為至美,然移之于野蠻未開之群,則為至惡;專制之治,在古代為至美,然移之于文明開化之群,則為至惡。是其例證也。)是故公德者,諸國之源也,有益于群者為善,無益于群者為惡,(無益而有害者為大惡,無害亦無益者為小惡。)此理放諸四海而准,侯諸百世而不惑者也。至其道德之外形,則隨其群之進步以為比例差,群之文野不同,則其所以為利益者不同,而其所以為道德者亦自不同。德也者,非一成而不變者也,(吾此言頗駭俗,但所言者德之條理,非德之本原,其本原固亙萬古而無變者也。讀者幸勿誤會。本原惟何?亦曰利群而已。)非數,千年前之古人能立一定格式以範圍天下萬世者也。(私德之條目,變遷較少,公德之條目,變遷尤多。)然則吾輩生于此群,生于此群之今日,宜縱觀宇內之大勢,靜察吾族之所宜,而發明一種新道德,以求所以固吾群、善吾群、進吾群之道,未可以前王先哲所罕言者,遂以自畫而不敢進也。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今世士夫談維新者,諸事皆敢言新:惟不敢言新道德,此由學界之奴性未去,愛群、愛國、愛真理之心未誠也。蓋以為道德者,日月經天,江河行地,自無始以來,不增不減,先聖昔賢,盡揭其奧,以詔后人,安有所謂新焉舊焉者。殊不知,道德之為物,由于天然者半,由于人事者亦半,有發達有進步,一循天演之大例。前哲不生于今日,安能制定悉合今日之道德?使孔孟復起,其不能不有所損益也亦明矣。今日正當過渡時代,青黃不接,前哲深微之義,或湮沒而未彰,而流俗相傳簡單之道德,勢不足以範圍今后之人心,且將有厭其陳腐而一切吐棄之者。吐棄陳腐,猶可言也,若并道德而吐棄,則橫流之禍,曷其有極!今此禍已見端矣。老師宿儒,或憂之,劬劬焉欲持宋元之余論以遏其流,豈知优勝劣敗,固無可逃,捧坏〔抔〕土以塞孟津,沃杯水以救薪水,雖竭吾才,豈有當焉。苟不及今急急斟酌古今中外,發明一種新道德者而提倡之,吾恐今后智育愈盛,則德育愈衰,泰西物質文明盡輸入中國,而四萬萬人且相率而為禽獸也。嗚呼!道德革命之論,吾知必為舉國之所詬病,顧吾特恨吾才之不逮耳,若夫与一世之流俗人挑戰決斗,吾所不懼,吾所不辭。世有以熱誠之心愛群、愛國、愛真理者乎?吾愿為之執鞭,以研究此問題也。)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萬千條理即由是生焉。本論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為綱,以一貫之者也。

  故本節但論公德之急務,而實行此公德之方法,則別著于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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