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縣貪官許良安遺臭碑
贪官许良安遗臭碑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1月10日于路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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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臭碑简记
[编辑]古无有为贪官立碑者?有之,自路南县始。夫流芳遗臭,皆自人为;分道扬镶,亦各有别。其人而为流芳也,则碑从而芳之;其(人)而为遗臭也,则碑从而臭之。其碑同,其所以利民、害民者,则各异。路南县长许良安者,实我邑空前绝后之贪宫。去不有迹,何以惩前?臭既永遗,允堪毖后。该贪官自到任后,巧取豪夺,恣意挟持;窒息民生,藉端敲磕。到县甫及半裁,搜括巳达数百万金;下乡流连二月,受害尽遍十三乡镇。除旅费、供张极端摊派外,其虎狼爪牙李国钧、许恒安驱膻鹰犬;满云程、魏光祖逐臭蚊蝇;潘小巫等复为之推波助浪,聚敛苛罚。如违收酒税,勒索旅费,鲸吞田赋、碾余,种种贪赃枉法,事实指不胜屈。复于去岁十一月二十三日,亲率武装政警蹂躏县中,诬捕教员。学生以士可杀不可辱,情深师长,同至县府请愿,竟被杀伤至十余人之多。其摧残教育,杀害青年,实属丧心病狂,不复知世间有羞耻事。殊知物极必反,不平则鸣。吾乡民风古朴,夙安耕作,从未有控官之恶习。兹迫于贪官淫威之下,忍无可忍,不得已而激成全县一致之控告。其赃证査有实据者,巳达四十八件之多。兹幸上峰洞悉民隐,委员到县详査,该贪官所括赃款,确实无虚,特予以撤换。然其在县一切卑污阴险劣迹,实有足以遗臭万年者。若不为之刊碑勒石,使垂永久,何以抒众愤而戒后人也。爰为之记。
贪污事实纪要
[编辑]一、鲸吞田赋,碾余国币二十六万三千六百七十元。
二、违征酒税,苛罚酒户共计国币二十六万六千八百元。
三、下乡巡视,苛索旅费、勒令供张共计国币三十六万元。
四、借名察仓,苛索旅费及免盘仓费共计国币九万余千元。
五、征兵旅费、踏看费,以及借端苛罚共计国币三十六万元。
以上五柱共计国币壹百伍拾余万元,均系有凭有据。其他硬敲恶榨者,尚未列入,其数尤多焉。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日路南县各机关暨全县民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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