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羅克死刑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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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70刑字第30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0年3月5日于北京市

遇罗克,男,1942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份学生,系北京市人民机器厂徒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5楼13号。父母系右派分子,其父是反革命分子。

遇犯思想反动透顶,自1963年以来,散布大量反动言论,书写数万字的反动信件、诗词和日记,恶毒污衊诽谤无产阶级司令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又书写反动文章十余篇,印发全国各地,大造反革命舆论,还网罗本市和外地的反、坏分子十余人,策划组织反革命集团,并扬言进行阴谋暗杀活动,妄图颠覆我无产阶级专政。遇犯在押期间,反革命气焰仍很嚣张。遇犯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现行反革命分子遇罗克死刑,立即执行。

一九七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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