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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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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82)哈检刑起字第20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被告人邵岩城,曾用名邵文武,男,现年四十八岁,汉族,髙中文化,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文化大革命”前系黑龙江省粮食学校教员,“文化大革命”初期当了省粮食学校教工造反团头头,后任校革命委员会委员,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被拘留,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被逮捕。

被吿人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査终结,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日移送本院。经审査确认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报复陷害干部和群众

被告人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夺权,当上了黑龙江粮食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利用主管“运动”的职权,对曾批评和反对过他的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员李先盛、刘树林、王鹏清、郭锦林、尹平、王守仁、吕剑秋等人进行报复陷害,将他们诬陷为“右倾翻案集团”成员,关进反省室,长期关押。被告除亲自对李先盛、王膳清、吕剑秋进行拳打脚踢外,还唆使学生对被关押人员“帮助帮助”,“收拾收拾”。在邵岩城的唆使下,少数学生多次用电炉丝、凳子腿、木棒、门弓子等作刑具多次对被关押人员毒打,往头上倒洗脚水,进行肉体摧残,造成了致伤五人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前因讲错课受过主管教务的副校长李先盛的批评,又因一九六三年没有涨上工资和被下放劳动等问题,对李不满。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告人邵岩城乘省粮食厅召开批斗大会之机,将李先盛拉去陪斗,被告邵岩城在会上诬陷李是“国民党党部书记”,并带头殴打李先盛,几个学生也随之上前对李拳打脚踢,当场李的肋骨被踢断一根。之后,在被告的亲自策划下,诬陷李是“右倾翻案总后台”,非法关押九个月,李多次遭到毒打。

教员王鹏清因反对被告进校革委会领导班子,曾去省革命委员会财贸组反映过情况,被告即怀恨在心。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晚,当学生批斗王鹏清时,邵借机进行报复,逼问王“你们都谁去省革委了?”后诬陷王是“右倾翻案黑干将”关进反省室。在一次批斗会上被告用脚踢王鹏清的肋部,并指挥学生进行毒打,王的背部被打出血,臀部打伤不能坐卧。

教员郭锦林因给被吿人邵岩城写大字报。就将郭诬陷为“地主分子”,“抗美援朝逃兵”、“右倾翻案黑干将'郭在关押期间多次遭到毒打,牙被打掉两颗,因被打和折磨患了小便失禁症,历时九年,至一九七七年死亡时仍未治愈。

行政科长尹平因反对被告进校革命委员会,写过大字报,而被诬陷为“右倾翻案黑后台”。关押期间,因遭受殴打和折磨,患了“腰肌劳损”症。

教务科长王守仁也因反对被告进人校革命委员会,而被诬陷为“保守势力总代表”,关押期间,遭受毒打后一个多月不能起坐,因受折磨,长期腰疼。

党总支副书记、政工科长刘树林、教员吕剑秋,都因批评过被告,给被吿提过意见,分别被诬陷为“右倾翻案黑后台"、“右倾翻案小爬虫”,遭受毒打。

二、积极参与和指挥冲击省革委八次全会和省军区机关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三日被告两次参加了刘雪峰(另案处理)等人召开的策划破坏省补选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会议,并担任了冲击会议的副总指挥。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曰上午省革命委员会在“一〇七”招待所召开补选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八次全会时,有的人在会场内搅闹,被告在刘雪峰的指挥下,带领几十人不听警卫战士的劝阻,打伤服务员,砸坏窗户,冲进会场,致使会议被迫中断。二十五日晚在张永昌(另案处理)的指挥下,被告在“一〇七”招待所又参与了拦截代表外出开会的汽车。二十六日下午被告伙同张永昌等带领一伙人打着“讨还血债”的横幅标语,抬着伪装伤情的张永寿游街惑众。之后,被告人等强占了省委会议室,并把“讨还血债”的横幅标语挂在省委机关楼前。严重扰乱了省党政领导机关的工作秩序。出于搅闹省军区的目的,被告人邵岩城于一九七四年五月五日和六月二十八日两次跟随刘雪峰以送大字报为名闯人省军区院内,乱写乱貼大字块,大字报。当省军区干部史绍安同志进行劝阻时,被告拽住史的衣领进行殴打,并向史的身上泼墨汁。军区干部林柏松同志斥责被告人不应打人时,被告上前一脚将林踢倒。被告还殴打了战士王金贵、马安州、陈大前。

上述事实,经査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査被告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利用职权,报复陷害干部和群众,冲击省委、省革委会和军区机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扰乱和破坏了省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犯有报复陷害罪,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院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对被告邵岩城提起公诉,请予以惩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作卿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刑字第25号

公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作卿。

被告人邵岩城,曾用名邵文武,男,现年四十八岁,汉族,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文化大革命”前系黑龙江省粮食学校教员,“文化大革命”初期曾任省根食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现在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案,对被告邵岩城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査明:

被告邵岩城于一九六八年利用担任省粮食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分工主管“运动”的职权,对曾经批评过他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员李先盛、王守仁、刘树林、王鹏清、郭锦林、尹平、吕剑秋等人进行报复陷害。将这些人诬陷为:“右倾翻案集团黑后台”、“右倾翻案黑干将”、“抗美援朝逃兵”等等,送进反省室,长期关押。被告邵岩城除了对李先盛、王鹏清、吕剑秋进行毒打外,还唆使学生对被关押的人“不能手软”、要“收拾收拾”、“帮助帮助”。在被告的教唆下,少数学生曾多次用凳子腿、电炉丝、皮带、门弓子等刑具,对被关押的人进行毒打,并往头上浇洗脚水,进行肉体摧残。副校长李先盛的肋骨被踢断;教员王鹏清身上多处被打出血;副科长郭锦林除牙齿被打掉两颗外,因遭受折磨患小便失禁症,历时九年,至死未愈;科长尹平因遭受殴打和折磨,患了腰肌劳损症;科长王守仁遭受毒打后,一个多月不能起坐,因受折磨长期腰疼。

被告邵岩城于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和二十三日两次参加反革命犯聂士荣和刘雪峰(另案处理)等人召开的秘密会议,策划破坏省革委补选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八次全会。被告邵岩城担任了冲击全会的副总指挥,二十四日上午,被告带领数十人,不顾警卫战士的劝阻,砸碎窗上玻璃,跳窗闯进楼内,打伤服务人员,毁坏物品,强占会议室,围攻省的领导人,使会议被迫中断。二十六日被告邵岩城又伙同张永昌(另案处理)等人打着“讨还血债”的白旗,抬着伪装伤情的张永寿游街惑众,并冲进省委机关,强占会议室,将写有“讨还血债”的白色横幅,悬挂在省委机关楼前,还在省委楼内设立“广播站”。严重地扰乱了省委机关的工作秩序。

一九七四年五六月,被告邵岩城先后两次参加由刘雪峰组织的去黑龙江省军区机关“点火”、“豁弄”的活动,当场打了解放军的干部、战士五人。

本庭经过法庭调査和辩论,对各种证据进行了审査核实。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邵岩城只供认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承认犯罪。

本庭确认,被告邵岩城利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策划指挥冲击省革委八次全会,破坏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补选,围攻省委的领导,冲击省委机关,扰乱省委工作秩序,已构成犯罪。本庭根据被告邵岩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地考虑到被告犯罪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三份,经由本院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司志良

人民陪审员 梁万栓

人民陪审员 管景志

本件与原文核对无异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发

书记员 靳维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