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邵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972刑初2660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3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266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明,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明驾车从湖北省咸宁市返回东莞,在常平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告知居家隔离14天。后邵明在东莞市*****************居家隔离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商场购物,且身体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未向相关人员报告。2020年2月11日,邵明到大朗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邵明传唤至派出所。
以上事实,被告人邵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被告人邵明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邵明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邵明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罗琬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