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方類聚/凡例
外观
< 醫方類聚
一。諸方,以世代先後,分門編入,不分細目。如風門金匱方畢書後,繼書諸方風門。
一。一門內一藥重出,而治証、藥材、服法無加减,則於初見處,書某方同。大同小異,則其異者分附。小同大異,則全方附錄。
一。諸方論,去其重複,不書。某方同或文同,而首尾稍異,則略擧首語,而書云云,連書其尾語。
一。諸門內論及藥畢書後,繼書食治、禁忌、導引。
一。一藥證治兼諸病者,不分書各門,但依本方所載之門書之。
一。如金匱方礬石湯本在風門。其證雖曰治脚氣衝心,今依本方,書於風門。餘倣此。
一。凡藥再見者,於初見方附之。若得效方、玉機微義等首尾相連之書,則又於本方只書藥名,注云方見某方。
一。諸方本文加圈者,空一字書之。今附錄者,首附方名上加圈別之。藥材下今附註亦皆圈之。
一。一藥內他方附錄時,首書者備擧方名,繼書則略擧。〈如首書巢氏病源,則繼書巢源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