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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沙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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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沙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公告
制定机关: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8日

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23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7〕1950号) 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金沙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执行,现将《金沙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告。

现予公告



                                                          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8日




金沙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

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2397号)、《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设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7〕195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一)阶梯水价的实施对象。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现阶梯水价;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二)阶梯级数。阶梯级数设置为三级。

(三)比价关系。各级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安排。

(四)户的认定。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3人确定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3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后,供水企业按户口簿登记人口来核定,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3人但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家庭。

(五)水量设置。第一级水量的设置要满足大多数居民用水户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确定;第二级水量的设置要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确定;第三级水量的设置要有利于抑制不合理消费,即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

(六)执行周期。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七)计费方式。居民用水户同一年度内累计用水量达到第二级、第三级水量后,开始实行所对应阶梯级数的水费加价。

(八)两种以上不同用水性质情况。原则采取分表计量、分表核定生活用水定级和非生活用水定额。确实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生活用水定级和非生活用水定额。

二、居民生活用水分档水量及价格

在不调整现行水价的基础上,金沙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分档水量和价格如下表:

分档

户年用水量

( m³)

供水价格

(元/ m³)

污水处理费(元/ m³)

综合水价(元/ m³)

第一阶梯

180(含180) m³/户·年或60(含60)m³/人·年以下

2.30

0.85

3.15

第二阶梯

180-288(含288) m³/户·年或60—96(含96)m³/人·年

3.45

0.85

4.30

第三阶梯

288 m³/户·年以上或96m³/人·年以上

6.90

0.85

7.75

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即2.8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除上述公共用水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加价幅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含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

(二)计划用水量的核定。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三)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特困家庭,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并继续执行现行水费优惠政策(人均月用水量5m³(含)额度内居民生活用水按1.70元/m³执行,人均月用水量超过5m³的,超过部分按2.30元/m³执行)。

五、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

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由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也可用于节约用水工程、用水新技术的推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加价水费,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的监管使用由水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实施。

六、执行时间和执行单位

本方案于2019年1月1日起,由金沙县弘禹供水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七、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请金沙县弘禹供水有限公司在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将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