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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惺集/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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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八 鍾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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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九·論二(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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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伯克段於鄢,《公羊傳》曰:「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能殺者,難殺而卒殺之之辭也。然則鄭伯難殺段乎?曰:非也,段不足殺者也。

曷言乎不足殺也?段非有大志,如晉曲沃武公,一馳馬試劍公子耳。其徒作詩,稱道其射獵飲食之事,亦狎客媚子從臾為歡,非如武公之徒深謀隱衷,所謂「我聞有命,不敢以告人」者也。即鄭伯處心積慮,日以殺段為事,非必以其能為曲沃武公而殺之也,不過追恨於姜氏之愛段而惡己,欲一有所出之耳。請制、請京時,目中無段久矣。殺段如籠鳥釜魚耳。故曰:段不足殺者也。

不足殺而殺之,又若快其能殺者,此公羊之所以甚鄭伯也。居京,都城過百雉,公欲過之也。命西鄙、北鄙貳於己,公欲貳之也。收貳以為己邑,至於廩延,公欲收之也。不然,何以曰「多行不義,必自斃」,曰「無庸,將自及」,曰「不義不昵,厚將崩」?及聞其期,曰「可矣」。是公自明其欲過之、欲貳之、欲收之之案也,亦知段之無能為也。如以曲沃武公待段,又肯予之京,之西鄙、北鄙,之廩延,以為圖己之資哉?祭仲與公子呂切切然以為憂而諫之,蓋猶以曲沃武公待段也。公豈不內笑其腐哉?

左氏,腐人也,譏「失教」;公羊,又腐人也,曰「緩追逸賊」,若夢然不知公之謀者。「姜氏欲之,焉辟害」,豈子稱母之辭?母子義絕,不待黃泉之誓矣。氣雪意滿,惡有絕母之名,以「悔」之一字愚潁考叔。考叔亦不深求,而以「闕地及泉」一語愚之。掩耳盜鈴,為草草結局之計,亦足明莊公之凶而狡矣。

齊襄公通乎桓公夫人,又殺桓公,人道所絕,而莊公父仇也。莊四年春二月,書「紀侯大去其國」。紀侯,賢者也,而齊滅之。《公羊傳》大其復九世之仇,而以「《春秋》為賢者諱」之禮處之。冬,公及齊人狩於郜。《公羊傳》曰:「諱與仇狩也。」齊侯能為其祖復仇於九世,不愛於紀侯之賢;魯莊不能為其父復仇於今日,何愛於齊侯之亂乎?復仇一事,公不如齊侯遠矣。

元年夏,單伯逆王姬,王嫁女於齊,命魯主之也。《穀梁傳》以為其義不可受,曰:「躬君弑於齊,使之主婚姻,與齊為禮,其義固不可受也。」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穀梁傳》以為築之外,變之正也,曰:「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夫魯為王姬主婚於齊,及築王姬之館,何嘗有仇齊之意哉?無其事不可無其心,無其心不可無其理也。乃郜之狩,又在逆王姬、築館之後。若曰:豈惟為之主婚,且與之狩矣。主婚,王命也;築館,王事也;與之狩,不亦可以已乎?然所謂無其事不可無其心,無其心不可無其理,是《穀梁》於逆姬、築館二事中,區區然,切切然,猶存一復仇之義也。

善制勝者,審機執權,中有主而外不測,操縱在我而於天下無所不用,無所不用而後敵失其所以勝,此制勝之道也。晉文公城濮之戰,其謀舅犯始之,先軫中之,又終之。總以善用曹、衛為主。

曹、衛,楚之與國。楚之有曹、衛,猶晉之有宋也。楚伐宋,晉不救宋而執曹伯,分曹、衛之田畀宋,以累楚人之心,而宋之圍自解。及楚人請復衛侯而封曹,乃私許復曹、衛以攜之。曹、衛告絕於楚。曹、衛告絕於楚,而晉又有曹、衛,曹衛之形反化為宋。曹、衛之形化為宋,而楚孤。楚孤,而晉之勝楚,不待戰而決矣。其顛倒不測之妙,能使我之伐曹、衛者收曹、衛,而楚之庇曹、衛者反以失曹、衛。用與國,用敵國,又用敵國之與國還以困敵國。其繩索收放,皆在我而不在人。譎則譎矣,然而不可謂不妙也。籲!此制勝之道也。

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晉之師為救鄭也,及河,聞鄭既及楚平,桓子欲還,曰:「無及於鄭而剿民,焉用之?」何其見之早而處之當乎!桓子者,荀林父也,時方為元帥。言出其口,患不當耳,何患不聽?而以先縠貪躁違制欲戰。林父既舍士會之言以屈聽先縠,韓厥曰:「子為元帥,師不用命,誰之罪也?不如進也。事之不捷,惡有所分。」戰,國之大事也。閫以外,君命且有所不受。自主帥以下六人,分過以徇一先縠,自解其喪師之罪,而不顧國事之成敗,此豈臣子之言乎?故伍參以楚之一嬖人,能觀晉之敗形。曰:「聽而無上,眾誰適從?」此亦林父罪案也。

及晉討邲之敗,殺其大夫先縠。《左氏傳》曰:「赤狄伐晉,及清,先縠召之也。」坐先縠以召狄之罪,乃可以掩林父喪師之誅。若專論邲之一役,舍林父而殺縠,晉不幾失刑乎?

臣子不幸處君父之際,事有所不可為,而又不得不為,在有以自處而已。衛甯殖與孫林父出衛獻公,立公孫剽。殖子喜,奉父遺命,與公子鱄謀復衛侯而弑剽。衛侯入而殺喜。總其始末,出衛侯者,殖也;已出復入,入而負喜及公子鱄者,衛侯也。喜之處此亦苦矣。衛殺其大夫甯喜,《穀梁傳》曰:「喜出君、弑君,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惡獻公也。」然則喜無罪乎?曰:惡得無罪?喜之罪在衛侯既入之後,喜不知所以自處也。

何言乎不知所以自處也?衛侯庸戾,事事出情理之外。自立而出,出而復入,無一強人意者。其母定薑知之,臧武仲知之,師曠知之,右宰穀知之,蘧瑗知之,其弟鱄知之。故衛侯之出,法不可復入者也。甯殖與孫林父,小人之交也。始而同利同惡,相與共出其君;久之,合者易離,欲自異於孫氏以解其出君之罪,而獨為善後之地,死而屬其子以復其君,豈真悔心之萌哉?然而在喜則父命也,以極不易復之君,值必欲復其君之父,喜處此甚難。幸而得復,以有辭於君父,喜即勞謙畏慎,求免於里克、甫瑕之禍,恐不可得。乃衛侯求復之言曰:「苟反,政由甯氏,祭則寡人。」喜利其言而必欲踐之,以專取殺,不亦宜乎?故曰:喜之罪不在弑一君、復一君,在其君既入之後,不知所以自處也。

管仲霸齊,始終作用,以作內政而寄軍令為主,要使一國之人化為一人,一國之人之心化為一人之心。然其妙在分之以為合,散之以為專。

何以明之?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其寓兵於民,寓將於兵,相生相藏,猶仿井田車徒之意為之。

愚嘗謂三代以前有兵事而無兵家,凡以兵者不可忘,而要不可為訓者也。不可訓,故不必有其家;不可忘,故不敢無其事。有其家者,世有不必習兵之人;有其事者,兵無不可用之日。治兵之道,不出於治國之中。惟管子不失三代遺法。其所云「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視,足以相識。其歡欣足以相死」,即井田百姓親睦之意。三代人可為兵,而意不必為用兵。齊意在用兵,而後使人可為兵。有圖霸之實,而又惡有背王制之名。令曰「隱」,政曰「寄」,陰陽其民,使其為我用而不知,此霸之所以異於王也。

然其要在參其國而伍其鄙,使四民勿雜處者,又先為作內政、寄軍令之地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然後下令出政,肅如山而順如水,此所謂分之以為合、散之以為專者也。

遊士欲用人國,以為所欲為,必擇其所易用者而先往焉,時為之也。戰國時,智謀之士用秦易而用六國難,非惟六國弱而秦強,抑亦六國之情勢分而秦之情勢一也。觀蘇秦始將連橫說秦惠王,可見合從非得已矣。秦王曰:「毛羽不豐滿者,不可以高飛;文章不成者,不可以誅罰;道德不厚者,不可以使民;政教不順者,不可以煩大臣。」亦自是大志略人,審勢待時,不肯輕用其國以徇遊士之功名者。蘇秦苦心苦口,至書十上而說不行。金盡裘敝,而不絕望於秦者,以為如是而吾之說得用於秦,猶愈於刺股流血、揣摩期年以說六國也云爾。說六國必刺股流血、揣摩期年而後成,則六國之難於秦可見矣。

六國時,天下所惡莫如秦,而勢在秦;三國時,天下所惡莫如魏,而勢在魏。勢之所在,雖天下之所惡者,而必往焉,以其易用而可為所欲為也。孟子曰:「天下無道,小從大,弱役強,天也。」無道之天下,亦有天焉。得無道之天者,亦可以王,可以霸,而不可以久。六國之秦、三國之魏是也。斯固遊士之所必往也,時為之也。

張儀於陳軫,不兩立之勢也。一則曰「軫以國情輸楚」,一則曰「軫必之楚」,其意不殺軫不休。儀所以不能與軫兩立,而必欲殺之者,何也?儀之所自托者莫如秦,秦之所以賴於儀者,莫如以商於欺楚,而絕齊楚之交。令儀以商於之地欺楚,令楚絕齊,軫言絕齊之後,地不可得,而齊秦之兵必至。及絕齊之後,地果不可得,齊秦之交陰合,而兵果至。軫又教楚賂秦一名都,與之伐齊,失之於秦,而取償於齊。使楚懷王有中主之資,於軫之策用其一,何至見欺於儀?楚不見欺於儀,則儀之托於秦,與秦之所賴於儀者,窮矣。儀著著謀之,軫著著敗之,即此一事,儀安能與軫兩立乎?

然人臣事君,智者之見用,不如忠者之見信。軫,秦人也,而事楚也,其為楚謀則忠也。故秦王問軫曰:「吾聞子欲去秦而之楚,信乎?」軫曰:「然。」王曰:「儀之言果信也?」曰:「非獨儀知之也,行道之人皆知之。吾不忠於君,楚亦何以軫為忠?忠且見棄,軫不之楚,何之乎?」軫之事楚也忠,而對秦王也又信,其義皆足以感人。秦王雖知軫之為楚不為秦,而儀之言卒不能有加於軫,此軫與儀之所以兩立於秦也。

曰:秦何以不疑儀也?重軫之忠,而惜儀之智也。秦王,英主也。秦所以兩得,而楚所以重失也。

國家戰守之具,有事用之,而無事備焉。然「備」之一字,自不易言。厚其資費,重其事權,寬其文法,三者皆無事之時所不可必得者也,而怨勞不與焉。然則備遂可已乎?晉陽之圍,無矢,張孟談曰:「臣聞董子之治晉陽也,公宮之垣皆以荻蒿苫楚廧之,其高至丈餘。發而試之,箘箘之堅不能過也。」矢足矣,銅少奈何?張孟談曰:「臣聞董子之治晉陽也,公宮之室皆以煉銅為柱質,請發而用之,則有餘銅矣。」寓矢於廧,寓兵於柱,深心在無心之中,實用在不用之內。既無勞怨可避,而又不藉資費,不假事權,不畏文法。如此修備,居無事之時,引伸觸類,人人可為,處處可為,而一切委之不可為,可歎也。

《定》之詩,為衛文公復國而作也。曰:「樹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夫籩豆之用在榛栗,琴瑟之用在椅桐梓漆。然語有之:「十年之計在木。」禮樂者,國之所不可斯須去;而籩豆琴瑟者,禮樂之不可斯須去者也。若必待榛栗而後有籩豆,待椅桐梓漆而後有琴瑟,十年之中,將無禮壞而樂崩哉?若曰種樹者,民生日用之常也,不必聲言為禮樂用,而禮樂之用取諸此也云爾。古之善修備者,孰有如文公者哉?若陶士行之竹頭木屑,則又仿其意而善用之者也。

古之好士者,其於士,皆一過而得之。公子無忌居魏得侯嬴,去魏入趙得毛公、薛公,皆一過而得之者也。一過而得之者,識也。無識不可以好士。

然則好士者好其所一過而得之者而已,曷為乎士無賢不肖皆尊而禮下之也?曰:此好士者之招,不恃此以得士也。方公子虛左迎侯生,生之倨,公子之恭,正公子與生之相視莫逆者也。惟公子與生知之,諸客不知也。諸客者,正所謂無賢不肖皆尊而禮下之者也。如探得趙王陰事,及所遣說魏王救趙而不得者,皆其人也。

當其時,非惟公子知侯生,生亦能知公子。侯生知公子之必能救趙,而後教之竊符。何以知生之知公子之必能救趙而後教之竊符也?曰:於侯生之死知之。侯生曰:「合符而晉鄙不聽,必擊之。」於是公子泣。公子泣,而生益不得不死。侯生死以償晉鄙,且以謝其教公子竊符之罪耳。然侯生所以報公子者,獨救趙一事。是救趙之事重於一身之死也明矣。等死耳,曷不待公子事成而後死之為快乎?曰:待公子事成而後死者,必有所不能信於公子者也。救趙,公子所易也;得臥內符與合符而晉鄙之授軍,公子所難也。代其所難者,揭一符及一朱亥以付公子,而生可以死矣。且死而可以固勉公子,豈必待事成而後死哉?

侯生以死送公子,而返魏之路絕。返魏之路絕,而毛公、薛公開之。微二公,非惟魏不魏,而公子且不得為公子矣。其責公子數語,鑿鑿綱常名教,非戰國人之言也。毛、薛之前,侯生之後,得一客焉,諫公子於驕矜自功之時者是也。公子歸魏,此諫不無先助之。數客者缺一不可。然公子皆從數千人中一過而得之。一過而不得之,遂失之矣。

若恃吾之所以禮士者,無賢不肖,射覆而得一士,此平原君所以失毛遂者也。雖日斬美人、造躄者之門,何益哉?故好士而不得士之利者,平原也。不得士之利,而有好士之名,上與下忌之而受其禍者,陳豨也,魏其侯也。籲!此無識之過也。

魯仲連不聽魏之帝秦,至欲蹈東海而死,世以此為高節。士固有高節而無救於世者,然不可以此論仲連也。仲連之所挾以為仲連者,為人排難解紛亂而已。其不聽魏之帝秦者,計欲魏之必救趙也。

秦圍趙,勢不得不救趙者,莫如魏。魏雖畏秦,不敢聽公子無忌救趙,實無以自解於趙,苟且僥幸,思欲以帝秦之說,一塞其不救趙之責,而不知其必不可得也。秦破趙,且及六國,何憂不帝?乃必以圍趙求帝,以得帝釋趙,而代為魏塞不救趙之責哉?帝秦之策,必不能釋趙圍,而魏為之者,此時魏君臣方寸亂矣,猶以為帝秦而萬一免趙於圍,吾遂可以不救趙。然而此必無之事也。為魏計,莫如救趙者。

仲連所爭者救趙與不救趙,而不在於秦之帝不帝也。然不禁其帝秦之說,則不救趙之形已成,趙亡而魏不得為魏矣。故其言曰:「所為見將軍者,欲以助趙也。」又曰:「吾將使梁及燕助之。」又曰:「使梁睹秦稱帝之害,則必助趙矣。」助趙之說,乃仲連不聽魏帝秦之本指也。「烹醢梁王」,其語已自刺心,而「將軍何以得固寵乎」一語,尤敗新垣衍之興。蓋衍,首議帝秦之人也。衍起謝而秦不帝;魏不帝秦,舍救趙遂無可為者矣。

事固有不相蒙而可以相應者,雖謂仲連此舉陰為公子無忌地,使之得救趙可也。為公子無忌地,使之得救趙,而後不帝秦之局可終也。不然,徒爭帝秦之虛名,而魏救不至,何益趙之亡?且使魏、趙利害真係於帝秦,雖百仲連蹈海,安能禁魏之不帝秦哉!

燕太子丹欲報秦仇。秦亦日出兵山東,禍且及燕。丹患之,問其太傅鞠武。其意固不獨自快其私仇,亦以存燕也。武告以西約三晉,南連齊楚,北購於單于,自是合從舊局。而太子曰:「太傅之計,曠日持久,心惽然,恐不能須臾。」武已默會其意,在得一士入秦,以行其劫與刺矣,故進田光。光轉進荊軻,其血脈針線固皆歸劫與刺之一路矣。光謂太子曰:「今太子聞光盛壯之時,不知臣精已消亡矣。」語荊卿曰:「今太子聞光盛壯之時,不知吾形已不逮也。」看光此語,其少年為一刺客無疑,而太子之所求於光者可知矣。光自知力不能為而進荊卿自代,償以一死,明己之所以辭太子者,非惜其死,而慮事之不成也。

及太子之告荊卿,則曰:「諸侯服秦,莫敢合從。誠得勇士劫秦王,得反侵地;不可,因而刺殺之。彼秦大將擅兵於外,而內有亂,則君臣相疑,以其間諸侯得合從,其破秦必矣。」是太子遣荊卿之意,不專重在劫與刺,而仍歸於合從;不過借劫與刺以為合從地耳。其節次布置,皆以合從始終,中間更添遣荊軻刺秦王一段過脈。較之鞠武之計,曲折反多。而謂武計「曠日持久,心惽然,恐不能須臾」,非其質矣。此一片苦心密計,即對鞠武時有難言者。特其所遭燕、秦時勢,非復信陵輩之世,而才亦稍遜之。然其一念存燕之心,未可沒也。

(沈刻《隱秀軒集·文列集·論二》止此)

鄭公孫黑肱有疾,歸邑於公,曰:「吾聞之,生於亂世,貴而能貧,民無求焉,可以後亡。」何也?財者,必用之物也。聚則宜在國,散則宜在民。在國,則君以養天下;在民,則民以自養,而又以養其君。財所在不同而同歸於用,斯他故不生焉。若承平日久,紀綱漸弛,吏恣取諸民,有權力者又恣取諸吏。上不在國,下不在民,而積於仕者之家。無論誨盜斂怨,計一家衣食所餘,積而無用,理數必散。所以散之之道,必出於亂。

予嘗謂治久必亂。見仕者之家積而無用,思其所以散之之道而不可得,知其必出於此也。富而自取亡,猶可言也;富而生亂以禍天下,尚忍言哉!尚忍言哉!今人見廉吏則以為迂、為拙,思及治亂之故,貪廉之所係大矣。

(以上一篇錄自《翠娛閣評選鍾伯敬先生合集》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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