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外籍旅客包用公务车及豪华列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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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外籍旅客包用公务车及豪华列车暂行办法
1986年7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文件
2003年6月17日《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佈廢止。

外籍旅客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高级包房列车)或我国有关部门包用供外籍旅客使用时,均暂按下列办法办理,自即日起实行。

一、单位或个人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时,向铁路分局、铁路局或铁道部申请,同时提出全程路程单,在路局管内使用时由路局审定,跨局使用时由铁道部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包用者应交定金(公务车二千元,豪华列车一万元),自交定金时起,运输协议即告成立。

二、包用的公务车、豪华列车的运输组织工作由审定单位负责布置。铁路局审定在管内使用时,应于确定的二日内向铁道部备案。

三、票价的计算

1.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高级包房全价票价。

2.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高级包房全价票价。

3.公务车根据附挂列车的等级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豪华列车核收特快票价。

4.装有空调的车辆,使用空调时另核收客票、卧铺票15%的空调费。

5.包车一次行驶不足五百公里时,起码按五百公里计算票价。

四、杂费的计算

1.回空费(包括向使用站送车)按回空里程应收票价的50%计算。

2.停留费每日每辆230元,当日停留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计算。

3.餐车使用费、停留费每日每辆525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计算(饮食加成另收)。

4.包用豪华列车,包用辆数不足8辆时,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一辆每日核收欠轴费300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计算。

5.服务费按票价15%计算。

五、包车变更的处理

1.包用者在始发站停止使用时,除与国际旅行社另有协议外,已产生的回空费不退,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交定金日起至开车前七日(含开车当日),在此期间要求停止使用时,核收票价和餐车使用费30%的停止使用费。

(2)在开车前六日要求停止使用时,核收票价和餐车使用费50%。

(3)开车前六小时内要求停止使用时,只退还包车停留费。

2.包用单位要求延期使用时,在开车前一日以前提出时,按日核收包车停留费。开车当日提出时,加倍核收包车停留费。

六、预约金用于冲抵有关费用。

七、所收服务费由主办单位和提当局掌握(主办单位四分之一,担当局四分之三),用于改善有关设备、赠送纪念品,途中特需费、有关人员制装补贴、奖励等。

八、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公车、豪华列车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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