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领导进行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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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领导进行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
府法字第21号
1952年6月

   事由:关于领导进行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

   主送机关:各专署并分院、各县(市)府并县(市)法院。

   抄送机关:省法院、监委会、省检察署、省公安厅、民政厅。

   奉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电示,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在组织与思想作风上均存在着严重不纯现象。经中央政法视察组检查,根据关中各县法院副院长联席会议和陕北、陕南各分院副院长的汇报,全省789名司法干部中有旧法人员132名;此外还有参加过特务组织、敌伪、党团的骨干分子,逃亡地主,敌人特刑庭的书记官,保、镇长等,也混入了人民司法机构。以致产生刑讯逼供,错杀好人,冤狱好人,贪污受贿,以反动的六法观点与旧衙门作风,对待人民司法工作。因此在某些地区严重地脱离了人民群众,造成极不良的影响。

   人民司法机关是镇压反动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专政武器之一,绝不能把这一武器交给不可靠的分子手里。为了纯洁各地法院组织,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发展与提高司法业务,使之很好地为政治服务,特作如下指示:

   (一)组织领导: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是全国性的,有其特别重要意义,也是目前各地一项迫切重要的政治任务。各专署、县府必须重视,以积极认真的精神切实领导,责成检察署、监委、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司法改革组,切实负责,专责领导检查法院的旧法观点,旧衙门作风,整顿法院的组织。

   (二)方法步骤:

   1.先学习文件(学习中央有关反六法及人民司法建设的文件),接着普遍检查暴露问题。检查时,要领导带头,组织骨干,发动群众,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旧法观点,旧衙门作风;但也须注意发现与提倡新的创造。检查的方法是:翻自己办过的案卷;有重点地询问当事人和召开群众小型座谈会,搜集对判案意见,遇各种代表会请代表批判。有计划地向各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从审判制度、审判作风、群众路线、审判程序和判决书等方面检查是否执行了“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检查中,联系检查各上级法院的指示、通知、命令、通报、批复、改判案件等,并将发现的问题提供各该上级法院,以便上下夹攻,内外配合,彻底肃清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最后批判总结所有问题,重点地分类研究,哪些是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哪些是人民司法的新创造(这是整理建设阶段)。检查与批判总结阶段可互相交叉进行,不可机械分割。思想批判与纯洁组织要结合进行,避免脱节。

   2.各级法院整顿组织,纯洁思想,争取在九月底基本完成,并结合九月份大张旗鼓检查贯彻婚姻法运动,更深入一步检查司法工作,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提高和保持人民法院的纯洁性。一般县院于8月中旬动手;关中缺副院长的县院和宝鸡市院于8月下旬动手;关中各县院、陕南、陕北各分院,每旬必须将运动进行情况报一次,全省各级法院9月底总结报告省院。

   (三)整顿组织:

   1.对书记官、推事、检察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审判工作。一般旧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不得作审判工作,对一般旧法人员和其中的坏分子,应以下列原则分别处理;对旧法观点很深不可改造的落后分子,应分别清洗(这是少数);对现在思想、工作表现较好的进步分子,应继续留用分配一般行政工作(如系旧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应调离原在伪法院的所在地点),对思想、工作表现平常尚可改造者,训练后可分配技术性工作(油印、缮写、会计、档案等)或转业。除原薪太高者外,一般的尽可能不变其待遇。

   2.对反革命和贪赃枉法的坏分子,应依法惩办。对政治面目不清或没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国民党、“党网”分子、区分部书记、三青团区队长以上的反动骨干分子和逃亡地主,应通知当地县、区政府调查,有罪恶者依法惩办。无罪者分别处理。

   3.对曾在旧法机关工作过的地下党员(包括解放后加入之党、团员)和当过旧推事、检察官、律师的民主人士应有区别,不能和一般旧法人员混淆。

   4.对堕落蜕化,作风恶劣,坚持旧法观点不改的新老干部,应首先撤换。对其中决心改过,愿意进步的,可送学校学习。

   5.在处理时,必须掌握边打、边稳、边建的原则,并应本着严肃慎重的态度,分别对待。对必须清除、转业的,不能迁就留恋。在清除时要给以生活出路,不使流离失所,以免影响社会治安,如有个别确实生活无法维持,可送适当学校加以训练,甄别后,再另行分配工作,防止草率从事和一足踢开不做适当安置的偏向。

   6.对清除、转业、学习和生活安置问题,应由民政科统一办理。对被清除的人态度应该是诚恳的,不得鄙视。各县决定要法办的分子,须呈经省法院批准。

   7、必须事先掌握材料,心中有数。处理时应经过全体干部讨论,使大家弄清是非;使被清除、转业和法办者,心悦诚服。对清除、法办者必须经过附近诉讼当事人和城市各界代表与进步人士,开会讨论,经过群众讨论,使之公开承认错误,获得名正言顺,予以适当处理。绝对避免单纯以行政力量草率处理,有失社会人士的同情。

   (四)干部补充:

   清除不纯分子后,必须调配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充任骨干;并从人民法庭、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及转业军人中调整一批优秀分子;此外选拔一些群众运动涌现出并经锻炼的积极分子及群众中有威信的调解委员充实法院机构。希认真研究执行为要。

   主 席:马明方

   副主席:张邦英

   张凤翱

   韩兆鹗

   一九五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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