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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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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於民國95年1月3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006年)1月3日
中華民國96年(2007年)11月7日
公布於民國96年11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民國103年)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增訂第9之1條
修正第2條附圖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5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2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之附圖;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制服種類)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附圖一:軍常服制式圖
附圖二:軍便服制式圖
附圖三: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制式圖

第三條 (軍常服之服用時機)

  現役軍人服用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四條

  現役軍人服用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五條 (野戰服之服用時機)

  現役軍人服用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六條 (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之規定)

  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七條 (非現役軍人服用制服之情形)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服用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八條 (各種服裝服式之訂定機關)

  現役軍人服用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九條 (服裝之籌補)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條 (各項服制服用場合及換季時間)

  現役軍人服用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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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軍常服制式圖
附圖二:軍便服制式圖
附圖三: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制式圖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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