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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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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5/2013號法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ja:食品衛生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식품위생법
、(食品衛生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前食品衛生管理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食品安全
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17 日
制定32條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28 日公布
1.總統(64)台統(一)義字第 47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2 條
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38條
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公布
2.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2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8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17, 38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
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50號令修正公布第 17、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40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
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59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增訂第29之1條
修正第14, 27, 29至33, 35, 36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5.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06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7、29~33、35、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2, 11, 12, 17, 19, 20, 24, 29, 31至33, 36條
增訂第14之1, 17之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1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1、12、17、19、20、24、29、31~33、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1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58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修正第31, 3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81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修正第11, 17之1, 3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7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7-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全文60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33 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6 條、第 27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為本法
並增訂第48之1, 49之1, 55之1, 56之1條
修正第3, 4, 6至8, 16, 21, 22, 24, 25, 30, 32, 37, 38, 43至45, 47, 48, 49, 50, 52, 56, 6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5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3、4、6~8、16、21、22、24、25、30、32、37、38、43~45、47、48、49、50、52、56、60 條條文;增訂第 48-1、49-1、55-1、56-1 條條文;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22 條第 1項第 4、5 款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及第 21 條第 3 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增訂第2之1, 42之1, 49之2條
修正第5, 7, 9, 10, 22, 24, 32, 35, 43, 44, 47, 48, 49, 49之1, 56, 56之1, 6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公布
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9、10、22、24、32、35、43、44、47、48、49、49-1、56、56-1、60 條條文;增訂第 2-1 、42-1、49-2 條條文;除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7 條第 3 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第 22 條第 4 項、第 24 條第 1 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8, 25, 4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
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25、4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增訂第15之1條
修正第41, 4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第9, 21, 47, 48, 49之1, 56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公布
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373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21、47、48、49-1、5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28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4 日公布
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公布
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31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增訂第18之1條
修正第3, 47, 5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公布
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7、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增訂第46之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公布
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
增訂公布第 4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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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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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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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4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3次的改名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8次含全文3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8次的改名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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