駮王元感喪服論
夫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謹按《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左傳》曰:「禮也。」杜預注云:「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敝巾}制在十二月。士婚禮納采、納徵,皆有元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蓋公為太子,已行婚禮,故傳稱禮也。」《公羊傳》曰:「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喪娶在三年之內。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納采、問名、納吉,皆在三年之內,故譏。」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滿三年而圖婚也。按經書十二月乙巳公薨,杜以長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經書十二月。是經誤。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傳》曰:「緩也。」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緩。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喪終此年。至十二月而滿二十五月,故邱明傳曰:「禮也。」據此推步,杜之考校,豈公羊之所能逮?況邱明親受經於仲尼乎?且二傳何、杜所爭,惟爭一月,不爭一年。其二十五月除喪,由來無別,此則春秋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尚書·伊訓》云:「成湯既歿,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於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孔安國注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據此則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篇中云:「惟元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於亳,是十一月大祥訖,十二朋朔日,加王冕服,服吉而歸亳也。」是孔言湯元年十一月之明驗。《顧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懌。」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冊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須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則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間有十月。康王方始見廟,則知湯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殮訖,方始十二月祗見其祖。顧命見廟,記諸侯出廟門俟。《伊訓》云:「祗見厥祖,侯甸群後鹹在,則崩及見廟,殷周之禮並同。」此周因於殷禮,損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別有一年,此《尚書》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複生有節?」又《喪服四制》云:「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又《閑傳》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食酒肉。」又《喪服小記》云:「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此《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士虞禮》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此四驗者,並禮經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豈得以《禮記》戴聖所修,輒欲排毀?漢初高堂生溥禮既未周備,宣帝時少傅後倉,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記以授弟子戴德、戴聖、慶傅三人。合以正經及孫卿所述,並相符會,列於學宮,年代已久。今無端構造異論,既無依據,深可歎息。基二十五月先儒考校,惟鄭康成注《儀禮》中月而禫,以中月間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云:「禫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今皆二十七月複常。」從鄭儀也。逾月入禫,禫既複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
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議本同,竊以子之於父母喪也,有終身之痛,創巨者日久,痛深者愈遲,豈徒歲月而已乎?故練而慨然者,蓋悲慕之懷未盡,而擗踴之情已歇。祥而廓然者,蓋哀傷之痛已除,而孤藐之念更起。此皆情之所致辭,豈外飾哉?故《記》曰:「三年之喪,義同過隙。」先王立其中制,以成文理,是以祥則縞帶素紕,禫則無所不佩。今我子將徇情棄禮,實為乖僻。夫去縗麻之服,襲錦縠之衣,行道之人,皆不忍也。直為節之以禮,無可奈何,故由也不能過制為姊服,鯉也不得過期哭其母。夫豈不懷?懼名教逼已也。至若孔、鄭、何、杜之徒,並命代挺生,模範來裔。宮牆積仞,未易可窺,但鑽仰不休,必當漸入勝境,詎勞終年矻矻,虛肆莠言?所有掎擿先儒,願且以時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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