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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經/丢包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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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包於路行脫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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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賢,江西臨川縣人。錢本稀少,每年至七月割早穀之後,往福建崇安地方以绱鞋為生。積至年冬,約有銀一拾餘兩,收拾回家。

  中途偶見一包,賢撿入手,約有銀二三兩,不勝喜悅。從前一人曰:「見者有分,不許獨得。可藏在你箱中,待僻靜處拿出來分。你撿者得二分,我見者得一分。」賢意亦肯,況銀納置彼箱,心中坦然無疑。行未數十步,忽一人忙趕到來,啼哭哀告曰:「我失銀三兩作一包,是措借納官的。你客官若拾得者,願體天心還我,陰功萬代。」前見者故作憐憫之容,曰:「是此绱鞋財主拾得,要與我均分。既是你貧苦人的,我情願不分,你可出些收贖與他,叫他把還你。」賢被此人證出,只得開箱,叫失銀者將原銀包自己取去。但得其一錢收贖,亦自以為幸;不知自銀已被棍將偽包換去矣。至晚到烏石地方,取出收贖銀還酒,將剩者欲併入大包。打開只見銅鐵,其銀一毫也無,只得大哭而罷。

  按:賢所賺銀,必早被棍覷見,故先偽設銀包套合。一棍在賢之先於荒僻處,俟賢來,投銀包於地。彼必撿之,乃出而欲與之分,令藏彼箱,則與彼銀共一處矣。其後棍妝情哀取,賢自應開箱還之,何自開箱使棍手親取其原包?則棍得以偽包換賢之銀,賢豈知防其脫換哉?故撿銀之時,即以其撿者與前棍均分,勿入箱中,則彼窮於計矣。然二棍亦必於僻處再搶之矣。故客路不在虛得人之有,而在密藏己之有也,斯無所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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