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8号)
← | 黄冈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 |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8号) 2020年1月29日 发布机关: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9号) |
原文地址: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8号) |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最大限度降低病毒传染风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规范投放已使用的废弃口罩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使用过的废弃口罩,应采用密闭塑料袋或密闭容器盛放后,投放到小区或公共场所设立的专用容器内。投放前,可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有条件的应进行消毒(75%酒精或500mg/L含氯消毒液等喷洒至完全湿润)。投放后应及时使用洗手液、肥皂等洗手。严禁随意丢弃废弃口罩造成二次污染。
二、我市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垸落等处的原有垃圾收集点增设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等防护器材。公共场所的专用容器,由各级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设置;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农(集)贸市场的专用容器,由管理、经营的主体单位负责设置;城镇居民小区的专用容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负责设置;农村垸落的专用容器,由村委会负责设置。专用容器应醒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专用”字样。
三、对废弃口罩等防护器材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公共场所由环卫部门专人收集;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农(集)贸市场和居民小区,经过消杀处理后联系环卫部门收集转运处理。医疗机构、指定的新型肺炎疑似病人隔离点、留观点,对废弃口罩按照医疗废弃物专项规定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规范废弃口罩等防护器材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黄防肺炎指发〔2020〕7号)要求,在1月30日前完成专用容器设置工作,严格落实收运处置废弃防护器材作业各项措施,实施分类处置,及时清运消杀,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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