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年嗣位法令
第一條
[编辑]陛下及至仁之故后馬利女王御字第一年。由議會制定『宣示臣民之權利自由且確定王位繼承之法律、』其中應規定宣示之事項如次。
王位賡續之事。 同權利法典第八條
信仰羅馬教者。不能嗣位。及消滅種種之權利。 同權利法典第九條
右之法律。及其中所含之事項確定之後。陛下之人民。深望陛下於人民之宗教。權利完全之自由。一一使之復舊。而希望尤切至者。則他日繼承王位。必自今上陛下與女王陛下所出之皇裔。蓋羅斯坦公威廉之卒也。陛下及臣民無不惋惜。臣民遇此變故。益願兩陛下享壽無窮。並願兩陛下依前述法律之規定。仰體神明之意。使他日之繼承者。不違定制。以造王國之福祉。又以陛下軫念王國永久之平和。及宗教將來之安固。故關於波羅特士頓教繼承王位之事。為詳明之規定。以安叡慮。如出於前述法律範圍之外。而別無可據之規定者。必有紛爭王位之慮。故當務從精密。豫為之防。以維王國之安寧。由此諸故。波羅特士頓派繼承王位之事。更進而規定如下。陛下最忠誠之臣民僧俗貴族及庶民於本期議會奏請於至尊陛下。旣於議會中經僧俗貴族庶民之承諾。且依其權能。宜實行確定而發布之。
今上陛下及但馬爾克女公安殿下如皆無血統之繼嗣。則英蘭蘇格蘭愛爾蘭王國與諸領土之王位及王政。當依序存在於故王惹迷斯第一之女孫故倍密亞女公以利沙伯之女蘇菲亞女公及其血統之繼嗣。凡我僧俗貴族及庶民。敢代表王國全國人民。自其身以至於子孫。以恭敬之誠確守而遵行之。並竭盡忠悃。舉其生命財產。以擁護翼戴波羅特士頓教徒之蘇菲亞女公。及其血統之繼嗣。且防遏違異之徒。
第二條
[编辑]繼承王位之人。苟違法律之定制。而現在或將來與羅馬宗或羅馬寺院精神上訢合無間。或彼此互相交通。或信仰法王之教。又或與羅馬教徒結婚。凡此之類。法律皆確定之為無能力者。
凡依此法律而受王國之王位者。王或女王卽位時。當履行卽位宣誓式。依今上陛下及故馬利女王共同御宇第一年制定之『卽位宣誓式之律文。』反覆宣布。
第三條
[编辑]今上陛下及但馬爾克女公安殿下崩御後。設陛下及女公皆無血統之繼嗣。苟不定詳備之法律。無以保安吾等之宗教法律及自由。故於本期議會由僧俗貴族及庶民之承諾。規定之如次。
此後不論何人。凡登王位者。從確定之法律。與英蘭寺院彼此交通。
將來繼承王位之人。苟非生於英蘭王國。則本國國民。於領土不屬於英蘭王國者。不經議會之承諾。不能以防護之故。而資交戰之義務。
不論何人。將來登此王位者。無議會之承諾。不能往英蘭蘇格蘭愛爾蘭領土之外。
俟此法律之制限益生效力以後。樞密院以王國之法律及習慣相關係之事項。提出於樞密院。而院中所行之決議。凡樞密院議官承諾者。皆當署名。
此法律之制限旣生效力以後。非生於英蘭蘇格蘭愛爾蘭諸王國及其領土以內者。(歸化人亦在內惟父母為英人者不在此例)不得為樞密院議官或議會兩院之議員。又不問民事兵事。凡信任之官或占重要之地位者。不得受國王之土地及借地。
不論何人。或受國王利益之官職。或其恩金。或重要之地位者。不得爲庶民院之議員。
法律之制限旣生效力以後。裁判官苟能仍稱其職。其委任可不變。惟議會兩院有奏請者。得黜免之。
以英蘭之國璽特宥過惡者。對於議會庶民院之彈劾。不足爲免責之理由。
第四條
[编辑]英國之法律。為英國國民有生以後保有之權利。而國王及女王。皆當由此法律。綜理庶政。百官有司。亦從而各奉其職。由是之故。僧俗貴族庶民更有請願之事項加左。
本國全體之法律及其他現行之一切法律。凡所以保安本國確定之宗教。權利及自由者。陛下經僧俗貴族及庶民之承諾。由其權能。得爲事後之追准。且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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