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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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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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