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资助
搜索
搜索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第一百二十条:上议院直接选举
2
修正案记录
开关目录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0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翻译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本页
获取短URL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可打印版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二十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5
·
1957
第一百二十条:上议院直接选举
如果国会根据
第四十五条
第四款做出规定,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上议员,则——
(a)整个州应构成一个单一选区,且每位选民在上议院任何选举中的选票数应与该选举中的应填席位数相同;及
(b)下议院选举的选民册也应成为上议院选举的选民册;
(c)
第一百一十八
、
一百一十八A
及
一百一十九条
应适用于上议院的选举,如同它们适用于下议院的选举。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c)项
原文字句“第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八A及一百一十九条”。——1965年宪法与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节,1965年7月1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
开关有限宽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