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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在依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下达命令之前,联邦政府需书面通知该人士有关拟订中的命令及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在本条款下将此案提交于一个调查委员会处理。
- 第二款 如果该名人士接获有关通知并提出申请以便将案件和其他可能的相关事项以联邦政府所述的方式处理,则联邦政府可将案件移交于一个由一名主席(拥有司法经验者)及两名政府委任的成员所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处理。
- 第三款 在所述的案件中,该委员会需在联邦政府的指示下展开调查,并将其报告提交于联邦政府;且,联邦政府需检视该报告再就此决定是否发出有关命令。[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