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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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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
有效期:1973年8月23日—1983年12月16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五十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四十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六位;
      • 二 吉打十三位;
      • 三 吉兰丹十二位;
      • 四 马六甲四位;
      • 五 森美兰六位;
      • 六 彭亨八位;
      • 七 槟城九位;
      • 八 霹雳二十一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十六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四位;
      • 十二 雪兰莪十一位;
      • 十三 登嘉楼七位;以及
    • (b)五位来自联邦直辖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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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四十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零四位来自马来亚各州的议员;
      • (b)十六位来自沙巴的议员;
      • (c)二十四位来自砂拉越。
      • (d)(已废除)。”
  • 改为现文。——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2节,1973年8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