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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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七十六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六十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八位;
- 二 吉打十四位;
- 三 吉兰丹十三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四位;
- 十二 雪兰莪十四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七位来自联邦直辖区。
- (a)一百六十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五十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四十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六位;
- 二 吉打十三位;
- 三 吉兰丹十二位;
- 四 马六甲四位;
- 五 森美兰六位;
- 六 彭亨八位;
- 七 槟城九位;
- 八 霹雳二十一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十六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四位;
- 十二 雪兰莪十一位;
- 十三 登嘉楼七位;以及
- (b)五位来自联邦直辖区。”
- (a)一百四十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改为现文。——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5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
- 上述的修正并不影响当届的下议院组成或任何下议院选举,直到国会在1983年12月16日当日或之后解散为止。——见P.U. (A) 475及476/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