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Sched.12/1963
外观
← | 附件十一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附件十二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7日至今 |
附件十三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原文:
条约款项 |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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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款 | 在第(2)项之中,“两名当然成员”字句应删去,而字句“三十三”应以字句“三十五”取代。 |
第36A款 | 在第(1)及(3)项之中,“在诸位统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应删去。 |
第38款 | “马来州属”之后的字句应以“以及马六甲和槟城两位首席部长”字句取代。 |
第39款 | 字句“八”应以字句“十”取代。 |
第40款 | 第(1)项从“最高专员”到“议会议程”的字句以及第(2)项从“以及最高专员”到“议会议程”的字句应删除。 |
第40A款 | 在第(1)项之中,从“以及能”到该项句尾的字句应删除。
在第(2)项之中,“时时在联邦有效”字句应以“紧接独立日前在联邦有效”字句取代。 |
第41款 | — |
第41A款第(2)及(3)项 | 在第(3)项之中,“无权在本条约第41B款之下登记者或”字句应删除。 |
第41C款 | — |
第42款,除了第(3)项 | — |
第43款 | 在第(1)项之中,应删去“当然成员或者”字句以及(a)、(b)及(c)目。
在第(5)项之中,从“一个马来州属的”至“任何海峡殖民地的”字句应以“或者一个州的首席部长”字句取代;从“上述其它成员”到句尾的字句应以“其它人员,可由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提名”取代。 |
第43A款,除了第(3)项 | — |
第45A款 | — |
第46款 | — |
第51款 | “马来州属诸位统治者殿下”字句及但书应删除。 |
第53款 | — |
第54款,除了第(2)及(6)项 | 在第(1)项之中,应删去“诸位统治者殿下的赞成或者”字句以及“最高专员”之后到句尾的所有字句。
在第(3)项之中,从“根据”到“州秘书”的字句以及“拒绝同意”之后的字句应删除。 在第(5)项之中,应删去“诸位统治者殿下”字句。 |
第56款 | “陛下、王储及继承人,或者”字句应删去。 |
第57款 | “及诸位统治者殿下以征求他们的同意”字句应以“以征求他的同意”取代。 |
第58款 | — |
第59款 | — |
第60款 | — |
第61款,除了第(4)项 | 在第(1)项之中,应删去“在诸位统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
在第(2)项之中,在字句“任何时间”之前应插入“在1959年1月1日以后”。 |
第61A款第(1)项 | — |
第62款 | — |
第64款 | — |
附件一的表格五 | — |
附件七 | — |
- 附件十二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