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Sched.7/1965
外观
← | 附件六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附件七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5年宪法(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附件八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76 · 1965 · 1963 · 1957 |
【第四十五条】
第一部:上议院议员推选
[编辑]- 第一节
- (一)(已废除)
- (二)每当上议院中由州推选出的上议员出现空缺时,国家元首应当通知该州统治者或总督,要求推选上议员,该州统治者或总督应要求立法议会尽快推选出一位上议员。
- 第二节
- (一)候选人的姓名由立法议会议员提出并附议,提议者或附议者应提交书面声明,由被提名人签署,表示愿意在当选后担任上议院议员。
- (二)收到所有提名后,会议主持人应按字母顺序宣布被提名人的姓名,然后按该顺序将其姓名付诸表决。
- (三)每位出席的议员应拥有与待补名额同样多的选票来投选候选人,每一候选人与投选他的议员的姓名应当记录下来;如果任何议员超额投出比本小节所允许的选票还多的票,则该超额票计为无效。
-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当选人或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如果有二人以上获得同样票数并超出了待补名额,则应当以抽签的方式的来决定当选人。
- 第三节
- 无论第二节的规定如何,如果在同一个会议上,有超过一个空缺需要填补,而且其中一个是因上议员任期届满而出现,则应优先填补任期届满所产生的空缺,然后再以分开的选举填补另一个空缺。
- 第四节
-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本附件的规定,将上议员当选人的姓名署函给上议院秘书作为认证。
- 第五节
- 如果对于某上议员的推选过程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规定存有任何质疑,则上议院应就此作出决定,且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无法依照第一节第(二)小节所说的一样尽快举行推选,则不会使任何上议员的推选无效。
第二部:(上议院议员卸任——已废除)
[编辑]- 第六节
- (已废除)
- 第七节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部
- 第五节
- 原文句尾增加“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无法依照第一节第(二)小节所说的一样尽快举行推选,则不会使任何上议员的推选无效”字句。——1965年宪法(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节,1965年7月1日生效。
-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