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五四指示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5月4日
劉少奇起草

根據各地區最近來延安的同志報告,在山西、河北、山東、華中各解放區,有極廣大的群衆運動。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鬥爭中,直接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群衆熱情極高。在群衆運動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決了或正在解決土地問題。有些地方,運動的結果,甚至實現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內)都得了三畝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漢奸、豪紳、惡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則大駡解放區的群衆運動。有些中間人士則發生懷疑。黨內亦有少數人感覺群衆運動過火。

在此種情況下,我黨不能沒有堅定的方針,不能不堅決擁護廣大群衆這種直接實行土地改革的行動,並加以有計劃的領導,使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依據群衆運動發展的規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實現。

各地黨委在廣大群衆運動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變更解放區的土地關係,不要害怕農民獲得大量土地和地主喪失土地,不要害怕消滅農村中的封建剝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駡和誣衊,也不要害怕中間派暫時的不滿和動搖。相反,要堅決擁護農民一切正當的主張和正義的行動,批准農民獲得和正在獲得土地。對於漢奸,豪紳、地主的叫駡應當給以駁斥,對於中間派的懷疑應當給以解釋,對於黨內的不正確的觀點,應當給以教育。

各地黨委必須明確認識,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我黨目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環節。必須以最大的決心和努力,放手發動與領導群衆來完成這一歷史任務,並依據下列各項原則,給當前的群衆運動以正確的指導。

(一)在廣大群衆要求下,我黨應堅決擁護群衆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等鬥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二)堅決用一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設法退還或賠償。整個運動必須取得全體中農的真正同情或滿意,包括富裕中農在內。

(三)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時期,由於廣大群衆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時,亦不要打擊得太重。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對富農應著重減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

(四)對於抗日軍人及抗日幹部的家屬之屬於豪紳地主成份者,對於在抗日期間,無論在解放區或在國民黨區,與我們合作而不反共的開明紳士及其他人等,在運動中應謹慎處理,適當照顧,一般應採取調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說服他們不應該拒絕群衆的合理要求,自動採取開明態度;另方面,應教育農民念及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屬,給他們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們保留面子。

(五)對於中小地主的生活應給以相當照顧,對待中小地主的態度應與對待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有所區別,應多採取調解仲裁方式解決他們與農民的糾紛。

(六)集中注意於向漢奸、豪紳、惡霸作堅決的鬥爭,使他們完全孤立,並拿出土地來。但仍應給他們留下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給他們飯吃。對於漢奸、豪紳、惡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屬於中農、貧農及其他貧苦出身者,應採取爭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後,須給以應得利益。

(七)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的礦山、工廠、商店應當沒收外,凡富農及地主開設的商店、作坊、工廠、礦山,不要侵犯,應予以保全,以免影響工商業的發展。不可將農村中解決土地問題、反對封建地主階級的辦法,同樣地用來反對工商業資產階級。我們對待封建地主階級與對待工商業資產階級是有原則區別的。有些地方將農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辦法,錯誤地運用到城市中來清算工廠商店,應立即停止,否則,即將引起重大惡果。

(八)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及人民公敵為當地廣大人民群衆要求處死者,應當贊成群衆要求,經過法庭審判,正式判處死刑外,一般應施行寬大政策,不要殺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減少反動派方面的藉口,不使群衆陷於孤立。反奸清算是必需的,但不要牽連太廣,引起群衆恐慌,給反動派以進攻的藉口。

(九)對一切可能團結的知識份子,必須極力爭取,給以學習與工作機會。對開明紳士及其他黨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資產階級分子,只要他們贊成我們的民主綱領,不管他們還有多少毛病,或對於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懷疑與不滿,均應當繼續和他們合作,一個也不要拋棄,以鞏固反對封建獨裁爭取和平民主的統一戰線。對於逃亡的地主及其他人等,應讓其回家,並給以生活出路。即使其中有些人回家目的在於擾亂解放區,亦以讓其回家置於群衆監督之下為有利。如此,可以減少城市中反對群衆的力量。

(十)群衆尚未發動起來解決土地問題的地區,應迅速發動,務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獲得解決,不要拖到明年。但在進行鬥爭時,必須完全執行群衆路線,醞釀成熟,真正發動群衆,由群衆自己動手來解決土地問題,絕對禁止使用違反群衆路線的命令主義、包辦代替及恩賜等辦法。

(十一)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群衆已創造了多種多樣。例如:

(甲)沒收和分配大漢奸土地。

(乙)減租之後,地主自願出賣土地,佃農以優先權買得此種土地。

(丙)由於在減租後保障了農民的佃權,地主乃自願給農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佔、清算負擔及其他無理剝削中,地主出賣土地給農民來清償負欠。

農民用以上各種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數取得地主書寫的土地契約。這樣就基本上解決了農村土地問題,而和在內戰時期解決土地問題所採取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種種方式來解決土地問題,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據不同對象,分別採用。

(十二)在運動中所獲得的果實,必須公平合理地分配給貧苦的烈士遺族、抗日戰士、抗日幹部及其家屬和無地及少地的農民。在農民已經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後,應鞏固其所有權,發揚其生產熱忱,使其勤勉節儉,興家立業,發財致富,以便發展解放區生產。在解決土地問題後,凡由於自己勤勉節儉,善於經營,因而發財致富者,均應保障其財產不受侵犯。因此,不可無底止地清算和鬥爭,妨害農民的生產興趣。對於一部分有遊惰情緒的人及二流子,應加以教育,使他們從事生產,改良生活。

(十三)在運動中及土地問題解決後,應注意鞏固與發展農會和民兵組織,發展黨的組織,培養提拔幹部,改造區鄉政權,並教育群衆為保衛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權而鬥爭,為國家民主化而鬥爭。

(十四)凡我之政權不鞏固、容易受到摧殘的邊沿地區,一般不要發動群衆起來要求土地,就是減租減息亦應謹慎辦理,不能和中心區一樣,以免造成紅白對立及受到摧殘。但在情況許可的地區,又當別論。

(十五)各地黨委應當放手發動與領導解放區的群衆運動,依照上述各項原則,堅決地去解決土地問題。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項原則,保持農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們黨在一道(農村中雇農、貧農、中農、手工工人及其他貧民共計約占百分之九十二,地主、富農約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廣泛統一戰線,我們就不會犯冒險主義的錯誤。如果我們能夠在一萬萬數千萬人口的解放區解決了土地問題,就會大大鞏固解放區,並大大推動全國人民走向國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們不能遵守上述各項原則給運動以正確的指導,如果侵犯中農土地或打擊富農太重,或不給應該照顧的人們以必要的照顧,那會使農村群衆發生分裂,因而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們黨一道,就要使貧農、雇農和我們黨陷於孤立,就要增加豪紳、地主和城市反動派的力量,就要使群衆的土地改革運動受到極大的阻礙,這對于群衆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須說服群衆和幹部遵守上述各項原則,對於群衆方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須召開幹部會議,總結經驗,討論中央指示,向一切黨的幹部印發並解釋中央指示;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實施中央指示的計劃;調動大批幹部,加以短期訓練,派到新區去進行這一工作。同時向黨外人士作必要與適當的解釋,指出解決土地問題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衆的正當要求,合乎孫中山主張與政協決議,而且對各色人等及地主富農有相當照顧,因此應當贊助農民的要求。同時各地應當教育幹部,特別是區鄉幹部,發揮共產黨員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領導地位取得過多的利益,以免引起群衆不滿,轉向同幹部作鬥爭。如果此種鬥爭已經發生,則應勸告幹部採取公平態度解決問題,以免脫離群衆。

(十七)幾年來,各地正確執行了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的決定,發動了廣大群衆運動,支持了抗日戰爭。由於目前清算減租運動的發展和深入,實際上不能不依照廣大群衆的要求,對土地政策作重要的改變,但不是全部改變,因為並沒有全部廢止減租政策。

(十八)黨內在土地問題上發生的右的與左的偏向,各地應根據本指示,以充分的熱情與善意進行教育,加以糾正,以便領導廣大群衆為完成土地改革、鞏固解放區而奮鬥。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发表时间:1945年5月4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