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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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1年8月31日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于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2001年8月31日生效 |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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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 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 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