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和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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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和标志式样
(63)文物平字第1160号
1963年8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厅):

自今年四月我部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后,不少省、市提出希望由文化部拟制一个统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形式。根据这个意见,我部拟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和标志式样三种,兹随函附发,请参照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保护标志制作说明

二、标志式样三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

(一)标志内容包括: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三、公布机关;

四、公布日期;

     (以上四项是必须具有的)

五、设立标志的机关(如省、市、自治区、县人民委员会)。

(二)标志形式:

一、标志形式一律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排写,其比例为横三与竖二的比例。

二、标志尺度最小限定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以按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在此范围内按比例选择适宜的尺度。

三、标志的字体和排列方法如式样所示。保护单位的级别、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设立机关各项,一律用仿宋字体,并按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排写。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用楷书、隶书,但不宜用行书、草书或篆书,以便群众易于认识。按名称字数多少的不同,应有适当的安排(例如字数多的可以分二行)附图式样,可供参考。

四、质地颜色。为了保持标志的坚固耐久,需采用石料、水泥等耐久质料。标志的颜色,可利用质料原色或另加色,字迹的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如目前用永久性质料有困难时(或试制观察效果)可暂用木材代替。

(三)保护标志的安装:

保护标志应安装在显明易见的地方,如建筑物的出入口,遗址的重要地点,交通要道出入口地方等,还要考虑到不要妨碍参观视线和照相等的方便。保护标志的数量可视情况和需要安装一处或数处。保护标志可以悬挂或镶嵌于墙壁上,也可以另加边框和座子(如古墓葬、古遗址等),但要求朴实大方,不宜过于繁琐复杂。

另附标志式样三份,供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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