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7月2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