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忻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69)刑判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忻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
刑事判决书

(69)刑判字第2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忻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
1969年9月10日
最  高  指  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忻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
刑事判决书

(69)刑判字第24号

杨正义,男,年17岁,家庭成份中农,本人成份学生,汉族,山西省忻县高城公社高城村人。杨犯从小念书,现为高城大队七年制小学,六年级学生,曾任过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民兵营付营长等职。

杨正义由于看四旧书籍和粘染了大人留恋旧社会的恶劣影响,所以就产生了羡慕旧社会,不满新社会,当农村清理阶级队伍进入高潮中,因其祖父有政治历史问题,杨犯对我党,抱着敌视态度,遂于1968年12月27日在高城小学校院内墙壁上写了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反动标语。

根据上述事实,杨犯虽年幼,但中资产阶级毒素很深,思想实为反动,写出了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反动标语。为了保卫毛主席,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公安六条”中第二条精神,对此种反革命分子必须从严惩办。但在破案中杨犯尚能老实交待认罪,故据坦白从宽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杨犯正义有期徒刑二年,交群众监督改造(刑期从1969年9月3日至1971年9月3日刑满)。

如不服本判决时可于接判后次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忻县区军管会上诉。

1969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