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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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1950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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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特公布之。 此令。 主席 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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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使用辦法
[编辑]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徽在下列各機關懸掛:
(1)中央機關: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屬機關。
(2)地方機關:
- 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
-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
(3)駐外國使館及領事館。
[编辑] 二、國徽之懸掛:
(1)國徽應懸掛于機關大門上方正中處;
(2)國徽之懸掛于禮堂者,應懸掛于主席台上方正中處。
[编辑] 三、國徽之其他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榮譽之文書證件(如獎狀、勳章及獎章證書等),外交文書(如國書、條約及全權證書等)及外交部所發各種護照之封面,均加印國徽;
(2)外交部及駐外各使領館所用之鋼印、戳記中間應雕刻國徽;正式公文用紙應加印國徽;
(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務院總理及外交部部長與駐外各使館館長以職位之名義對外所用信封、信箋、請柬等上面,均加印國徽;
(4)外交部及駐外各使領館得於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箋及其他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適當地方,加印或鑲嵌國徽,其詳細辦法,由外交部擬訂經政務院核准后施行;
(5)除以上列舉外,如尚有其他必要用途時,由使用機關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批准后,始能使用。
[编辑] 四、國徽不得用於下列場合:
(1)私人婚喪慶弔禮節中的點綴;
(2)工商業品的標記、裝飾、廣告、圖案;
(3)機關、學校、團體的證章、紀念章及其他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