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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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80〕42号
198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州、市、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省属各委、办、厅、局:

我省保留在地上、地下的历史文物十分丰富,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文物,对于促进“四化”建设,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在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掘文物,影响了考古发掘的科学性;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计划,未经审核即自行维修,破坏了文物的历史原貌;文物商业市场管理混乱,多头经营,价格不一;文物走私、投机倒把和外流等情况不断发生。为了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建国以来国务院有关文物政策法令规定,重申下述几点:

一、一切保存在地面的文物古迹和地下遗存的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

二、地下文物的发掘,应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在进行一般建设工程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一经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时,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省文化局处理,并立即保护好现场。

在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的时候,建设部门应事先会同省文化局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勘探工作;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当共同商订妥善保护或处理办法。

各级文物管理机构不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而要进行考古发掘时,必须先提出发掘计划,报经省文化局审核批准后始得进行。

在考古发掘中,要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严守操作规程;发掘后,要有完整的科学记录,并写出发掘报告。反对单纯“挖宝”

三、已核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维修、保养时,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维持现状的原则,不可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画,增加现代的东西,改变历史原貌。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计划,须报经省文化局转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计划,须报经省文化局审核同意;各地、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计划,须经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文化局备案。竣工的文物维修工程,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负责验收。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凡巳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或侵占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搬迁或拆除。如文物原就在某单位者,所在单位应负责维护文物原状,保证文物安全;文物需维修时,也必须按上述审批原则办理。

四、各地社会流散文物,一律由省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购点统一收购;收购的文物统一交省文物商店,以利保护文物和有计划组织出口。其它单位应即停止收购与出售文物。

文物出口必须钤盖文物出口鉴定火漆印章。凡没有钤盖火漆印章者,海关一律不得放行。

五、严禁私自挖掘和自由交易文物,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犯罪活动。杜绝文物外流。

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和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破坏、损毁、盗窃文物和盗运文物出口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处以至法律制裁。

一九八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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