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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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議、港區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與收費及棧埠營運等事項。
  三、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及維修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營、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分局長、副分局長之設置)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六條 (編制)

  本分局置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技士三人,課員七人,技佐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五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

第七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高雄港務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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