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商品零售价格尾数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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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商品零售价格尾数处理问题的通知
(65)商物联字第154号
1965年4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国商务法规

关于商品零售价格尾数“分”以下的处理问题,现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执行实物找零,有的商品零售价格尾数没有四舍五入,仍保持“厘”甚至“毫、丝”,有的商品零售价格尾数只入不舍,等等。这种混乱情况,实际上是繁琐哲学,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增加了物价员、营业员算价的工作量,降低了工效,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改进,并为贪污盗窃分子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根据目前情况,为了适应商业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对商品零售价格尾数的处理,在不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下,不过多地影响批零差价、城乡差价的原则下,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商品零售单价尾数,原则上十元以下的,订价的尾数值算到“分”;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尾数值算到“角”;一百元以上的,尾数值算到“元”。尾数均按四舍五入的办法处理。

二、油、布、盐、煤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品,如以“斤”或“尺”为计价单位,为了正确体现牌价,其单价可以保留“分”以下的尾数“厘”(如以“担”或“匹”为计价单位,则“分”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但在与顾客结算一次购买的总金额时,应将“分”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以斤、两计量的油、酱油、醋、酒等商品,其单价尾数值一般算到“分”,个别的也可以算到“厘”;但在顾客购买时,可用添减重量来凑为“分”的金额整数。

四、价值很小的商品,如发卡、扣子、火柴、针、顶针、铅笔和石笔等,如牌价带有“分”以下尾数可采取同样商品几个合并出售的办法,将尾数凑为“分”;对只买一个或拆整卖零的,尾数一般可入为“分”,但在农村中,也可以采取实物找零的办法。

五、以上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具体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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