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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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前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先中華民國財政部,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211484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財政部(83)台財融字第 833306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財政部(86)台財融字第 866226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9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4-2、9-1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61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88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5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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