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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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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5日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2月25日由我国驻柬埔寨大使张金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金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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