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开始施行)

 (2000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30日在河内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PD-icon.svg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不转换

变换
操作
导航
帮助
打印/导出
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