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1957年9月26日)

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7月26日关于如何执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报告收悉。常务委员会认为:按照法院组织法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或者终审判决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负责审核。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即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此复。
  委员长 刘少奇
  秘书长 彭 真
  1957年9月26日


PD-icon.svg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