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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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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一号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两件,即新疆代表团孟楠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载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138号),青海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的议案”(第198号)。

民族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专题调研工作成果,对地方涉民族工作立法和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情况等进行梳理研究,与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交换意见,与领衔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民族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9日举行第三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专门邀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并讨论。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载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138号)[编辑]

该议案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建议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可以先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这部法律中明确。

民族委员会认为,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以法治作为坚实保障,也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等六部法律已经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明确相关责任义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未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族委员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起草工作,推动相关法律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关内容,不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制保障。同时也将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继续开展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研究论证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关于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的议案(第198号)[编辑]

该议案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建议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为提请审议机关和牵头起草单位,民族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将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夯实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制基础。

民族委员会将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中的相关意见建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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