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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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作说明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七号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洪尧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2022年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牵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抓紧工作,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赴福建、江苏、辽宁、浙江、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修订草案稿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沿海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编辑]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海洋环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多次就渤海综合治理、入海排污口监管、海水养殖和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珊瑚礁保护、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有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完善。

(二)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问题仍然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尚不稳固,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灾害多发,致灾生物种类增加、区域扩散。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与此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海洋污染防治力度不足、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对滞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届以来,累计有154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先后提出5件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贯彻落实建设美丽中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要求,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健全制度机制,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海洋环境问题,为实现“十四五”和中长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出调整和优化。目前,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已全面完成。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全面深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总结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宝贵经验,进一步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把创新成果和实践中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基础。

二、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辑]

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律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修法重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为正在探索的制度预留空间;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立足本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聚焦海洋环境保护的重点和特殊问题,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不重复,确有必要的,做出衔接性规定。

三、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编辑]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十章97条,修订后共九章116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法律总则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明确各方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一是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二是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三是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三定”规定,调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增加海警机构等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同时,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四是增加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规定。

(二)关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加强全局性谋划,注重综合治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完善关键制度机制。一是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导作用,同时规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二是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近岸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是充分吸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经验,规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协同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四是修改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区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改革要求,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重点海域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五是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增加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等规定。六是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七是强化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增加有关部门和机构查封、扣押船舶、设施、设备、物品的规定。八是增加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关于海洋生态保护

坚持生态优先,强化重要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一是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修改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二是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四是强化海岸线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增加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等规定。五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增加重要入海河流生态流量管控、入海河口保护等规定,细化生态修复相关要求,明确修复与成效监督评估职责,增加海洋生态灾害防治规定。六是强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对养殖区域、养殖规模、养殖垃圾、养殖污染物排放等的管理。

(四)关于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坚持陆海统筹,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加强陆源污染防治。一是根据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的规定。二是增加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实施水环境质量管理的规定。三是加强对放射性废水排放以及敏感区域高盐废水排放的管控。四是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从严防控岸滩固体废物,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

(五)关于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一是将现行法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合并为一章,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优化建设项目准入与布局,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二是完善建设项目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增加建设项目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等规定。三是加强海砂开采监管,明确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增加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六)关于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针对海洋倾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实践经验与国际履约成果,完善审批与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废弃物海洋倾倒管理,增加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申请海洋倾倒许可,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的规定,优化倾倒许可审批层级,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二是适应管理实践需要,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和放射性物质豁免浓度,增加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选划海洋倾倒区并向社会公告、开展海洋倾倒区状况评估等规定,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要求。三是增加委托他人实施倾倒作业的具体管控规定,明确获准倾倒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关于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加大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发展绿色低碳航运。一是增加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管控规定,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二是增加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要求如实告知承运人的规定。三是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负责渔港等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四是增加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禁止冲滩拆解。五是增加倡导绿色低碳航运、鼓励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以及建设、改造、使用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等规定。六是增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规定,明确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本法制定军事船舶和军事用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及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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