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革期间对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处理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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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革期间对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处理问题的通告
1967年2月17日

(一)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七年一月二日的联合通告是非法的,应予以取消。各省市劳动局根据“三团体”的联合通告所决定的一切文件,一律作废。

(二)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很不合理的,错误的,中央正在研究,准备分别情况予以改革。在中央未作出新决定以前,仍按原来办法进行。

(三)各企业、各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应和正式的职工、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有权参加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四)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因为对领导上提意见而被打成“反革命”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应当平反。因此而被解雇的,应当回到原生产单位,按原合同办事,克扣的工资应当补发。

(五)要把混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处包工中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假冒组织名义招摇撞骗者,必须坚决揭露。

(六)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没有必要成立单独的组织。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以及各地的分团应当取消。参加这个组织的革命群众,可参加本企业、本单位、本地方的革命群众组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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