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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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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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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北京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庆区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北京市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区,不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北京市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地所在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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