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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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書
作者:李百藥 
唐李百藥奉敕撰。蓋承其父德林之業,纂輯成書,猶姚思廉之繼姚察也。大致仿《後漢書》之體,卷後各繫論贊,然其書自北宋以後,漸就散佚,故晁公武《讀書志》已稱殘闕不完,今所行本,蓋後人取《北史》以補亡,非舊帙矣。

今核其書,本紀則《文襄紀》孴集宂雜,《文宣紀》、《孝昭紀》論辭重複,列傳則九卷、十卷、十一卷、十四卷、十五卷、二十六卷、二十七卷、二十九卷至四十卷俱無論贊,二十八卷有贊無論,十二卷、四十六卷、四十七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卷有論無贊。又《史通》引李百藥《齊書》論魏收云:「若使子孫有靈,竊恐未挹高論」,又云:「足以入相如之室,游尼父之門,志存實錄,詆訐姦私。」今《魏收傳》無此語,皆掇拾者有所未及也。至如《庫狄干傳》之連及其子士文,《元斌傳》之稱齊文襄,則又掇拾者刊削未盡之辭矣。

北齊立國本淺,文宣以後,綱紀廢弛,兵事俶擾,旣不及後魏之整飭疆圉,復不及後周之修明法制,其倚任爲國者,亦鮮始終貞亮之士,均無奇功偉節,資史筆之發揮。觀《儒林》、《文苑傳》敍,去其已見《魏書》及見《周書》者,寥寥數人,聊以取盈卷帙,是其文章萎苶,節目叢脞,固由於史材史學不及古人,要亦其時爲之也。然一代興亡,當有專史,典章之沿革,政事之得失,人材之優劣,於是乎有徵焉,未始非後來之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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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编辑]

北齊書 (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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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一  補帝紀第一 神武帝上
  • 卷二  補帝紀第二 神武帝下
  • 卷三  補帝紀第三 文襄帝
  • 卷四  帝紀第四  文宣帝
  • 卷五  補帝紀第五 廢帝
  • 卷六  補帝紀第六 孝昭帝
  • 卷七  補帝紀第七 武成帝
  • 卷八  補帝紀第八 後主 幼主

列傳[编辑]

  • 卷九  補列傳第一  後宮
  • 卷十  補列傳第二  高祖十一王
  • 卷十一 補列傳第三  文襄六王
  • 卷十二 補列傳第四  文宣四王 孝昭六王 武成十二王 後主五男
  • 卷十三 列傳第五   趙郡王琛 子叡 清河王岳 子勱
  • 卷十四 補列傳第六  廣平公盛 陽州公永樂 弟長弼 襄樂王顯國 上洛王思宗 子元海 弟思好 平秦王歸彥 武興王普 長樂太守靈山 嗣子伏護
  • 卷十五 補列傳第七  竇泰 尉景 婁昭 兄子叡 厙狄干 子士文 韓軌 潘樂
  • 卷十六 列傳第八   段榮 子韶
  • 卷十七 列傳第九   斛律金 子光 羨
  • 卷十八 列傳第十   孫騰 高隆之 司馬子如
  • 卷十九 列傳第十一  賀拔允 蔡儁 韓賢 尉長命 王懷 劉貴 任延敬 莫多婁貸文 高市貴 厙狄迴洛 厙狄盛 薛孤延 張保洛 侯莫陳相
  • 卷二十 列傳第十二  張瓊 斛律羌 堯雄 宋顯 王則 慕容紹宗 薛脩義 叱列平 步大汗薩 慕容儼
  • 卷二一 列傳第十三  高乾 封隆之
  • 卷二二 列傳第十四  李元忠 族弟密 族叔景遺 盧文偉 孫詢祖 族人勇 李義深
  • 卷二三 列傳第十五  魏蘭根 崔㥄
  • 卷二四 列傳第十六  孫搴 陳元康 杜弼
  • 卷二五 列傳第十七  張纂 張亮 張耀 趙起 徐遠 王峻 王紘
  • 卷二六 補列傳第十八 薛琡 敬顯儁 平鑒
  • 卷二七 補列傳第十九 万俟普 劉豐 破六韓常 金祚 韋子粲
  • 卷二八 補列傳第二十 元坦 元斌 元孝友 元暉業 元弼 元韶
  • 卷二九 補列傳第二一 李渾 子湛 渾弟繪 族子公緒 李璵 弟瑾 族弟曉 鄭述祖 子元德
  • 卷三十 補列傳第二二 崔暹 高德政 崔昂
  • 卷三一 補列傳第二三 王昕 弟晞
  • 卷三二 補列傳第二四 陸法和 王琳
  • 卷三三 補列傳第二五 蕭明 蕭祗 蕭退 蕭放 徐之才
  • 卷三四 補列傳第二六 楊愔 燕子獻 宋欽道 鄭頤
  • 卷三五 補列傳第二七 裴讓之 弟諏之 讞之 李構 張宴之 陸卬 王松年 劉禕
  • 卷三六 補列傳第二八 邢卲
  • 卷三七 補列傳第二九 魏收
  • 卷三八 補列傳第三十 辛術 元文遙 趙彥深
  • 卷三九 補列傳第三一 崔季舒 祖珽
  • 卷四十 補列傳第三二 尉瑾 馮子琮 赫連子悅 唐邕 白建
  • 卷四一 列傳第三三  暴顯 皮景和 鮮于世榮 綦連猛 元景安 獨孤永業 傅伏 高保寧
  • 卷四二 列傳第三四  陽斐 盧潛 崔劼 盧叔武 陽休之 袁聿修
  • 卷四三 列傳第三五  李稚廉 封述 許惇 羊烈 源彪
  • 卷四四 列傳第三六  儒林
  • 卷四五 列傳第三七  文苑
  • 卷四六 補列傳第三八 循吏
  • 卷四七 補列傳第三九 酷吏
  • 卷四八 補列傳第四十 外戚
  • 卷四九 補列傳第四一 方伎
  • 卷五十 補列傳第四二 恩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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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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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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