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令京外司法衙門報部案件無論是否應候部覆均將宣判之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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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2日
1912年6月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六月初二日第三十三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6月2日)

查法庭宣告判決案件法院編制法本有規定而判決之年月日於判決書中亦須詳為記載是為法定要式不容疎漏。惟查近來各司法衙門報部案件於判決日期多未隨案聲明。則上訴期既自何日進行判決至何日確定本部無從懸斷殊非慎重訴訟之道。為此。通令京外司法衙門嗣後報部案件無論是否應候部覆均將宣判之日載明以備查核。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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