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謂主體人,自係指該公司、行號之股東或號東而言,故股東自可被派為該公會會員之代表,被派為代表者,自得當選為各級商人團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