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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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所稱,應貼印花之文件,應於交付或使用前貼用者,係就貼用印花之時期而言,至該文件應由何人貼用印花,仍應依各文件之性質而定不得僅以交付或使用為標準,業經本院解釋有案 (院字第七六號) 。來呈所述之憑票,既係由乙發出,以供一定給付之用,自應由乙貼用印花,持票之甲,不負補貼義務,即不得為處罰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