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報館編輯人妨害他人之名譽信用,在法律上既無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除合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情形外,仍應負刑事責任 (參照院字第五二九號第七四八號解釋) 。如其所登載之事件,確係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并已指明地名、住址、姓氏各項,足以推知其被害者之為何人,無論所登載者係自撰文字或轉載他人投稿,均應負刑事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