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甲事前誘其女乙與丙姦淫,自不能再有告訴之權。

  (二)甲係乙之直系尊親屬,如意圖營利誘乙與丙姦淫,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罪。

  (三)丙姦淫未滿十六歲之乙女,無論已否得本人同意,均犯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

  (四)乙為被害人依法有告訴之權。

  (五)丙所犯之罪,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非告訴不得論罪。